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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东南社会“贱民”群体的复权意识与复权斗争

时间:2009-8-8 16:47:30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近代东南不同地区的“疍户”、“九姓渔户、“堕民”、“伴当”、“世仆”、“小姓”、“丐户”,都是事实上的“贱民”群体。这些“贱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以操“贱业”为生,不得与其他平民通婚,备受歧视与欺压。清朝初年,官府颁布了一些上谕和法令以解放“贱民”,但这些法令很不彻底,而且“贱民”很少争取出籍,所以这一解放是被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出现“贱民”主动的复权意识和复权斗争。

【摘 要 题】社会·经济

【关 键 词】“贱民”/复权意识/复权斗争

【正 文】
    一 近代东南社会存在若干事实上的“贱民”群体

近代东南社会存在若干事实上的“贱民”群体,他们是福建和两广一带江河中的“疍户”、浙东建德的“九姓渔户”、绍兴和宁波的“堕民”、安徽徽州的“伴当”、“世仆”和浙江金华一带的“小姓”、江苏常熟、昭文等地“丐户”等,都是事实上的“贱民”群体。
这些“贱民”群体来源各异,而且一个群体的来源又有多种说法。如,关于绍兴、宁波一带“堕民”的来源仅流传在绍兴的就有于越时“野合之后”说、春秋战国“降民”说、西汉“不臣之民”说、唐朝“乐师被遣”说、宋朝焦光瓒部“叛宋降金”被贬说、元朝贬宋皇室、功臣子孙为“大贫”说、明朝贬元将后裔与元兵“愿世为汉人奴”说、明朝贬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部属为“丐户”说、权臣、奸臣“不令齿叙”说等十几种说法,(注:《我在“堕民”村的日子里》,载www. library. sx. zj. cn。)为多数人采纳的说法是:12世纪初,金兵大举南侵,宋将焦光瓒率部不战而降。金兵既退,焦部为时人所不齿,遂被贬为“堕民”,永远不得入籍士、农、工、商四民之列,成了一个社会最低下的阶层。建德的“九姓渔户”的来历一向也有几种讲法:一种认为他们的祖先是陈友谅的部属,元末抗师,后来朱元璋做了皇帝,把他们贬为渔户贱民,不准上岸;一种认为是南宋亡国大夫,因爱严陵山水,带着眷属避世而来,捕鱼为生,以示不践元土之意。(注:浙江民俗学会编《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页。)
金华一带“小姓”的来历民间有三种说法:一说是元朝蒙古人后裔,元亡以后,幸存者被赶出村,住于村口为人看门;一说是村中某大族祖先帮助其奴仆娶妻成家,小姓即是这些奴仆的后代;第三说认为小姓本是某大族中的平民,因其祖先触犯族规,被勾出族谱,沦为小姓。(注:《浙江风俗简志》,第482页。)
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先世为某大姓之仆,其后裔亦对大姓有特殊的隶属关系,整姓人都要为主姓服役。这些人也称“小姓”。《清稗类钞》有则史料说:“徽州有小姓。小姓者,别于大姓之称。大姓为齐民,小姓为世族所蓄家僮之裔,已脱奴籍而自立门户者也。”(注: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种族类》第4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04页。)
至于疍户,又称“疍家”、“疍民”,据中山大学张寿祺教授研究,“疍家”的原意是指以“小船”或“艇”为家的群体,“疍”(粤方言deng音)是传承古南越语对“艇”或“小船”的称谓以汉字作出的音译,并不具有贬义。(注:参见张寿祺:《疍家人》,香港中华书局1991年版。)但从关于“(明)仁宗登极,特旨放免”的记载来看,他们已属“贱民”阶层。其来历据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上的说法,是秦始皇使尉屠雎统五军,监禄杀西瓯王,越人皆入丛薄中,与禽兽处,莫肯为秦,疍户即为入丛薄中之遗民也。(注: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上册,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复印本,第389页。)而福建疍民自称有几种说法,有谓疍户为蒙古色目人种,元灭时闽人斥之不使践土;有谓疍民系李自成旧部流入闽中,而自侪于奴隶者。(注:《福建疍族复权之请愿》,载《申报》1912年3月22日。)
不论哪种说法,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点,即所谓“贱民”多系历史上某一时期被贬的“罪人”,他们被冠以“乐户”、“丐户”、“疍户”而摈弃于四民之外。“贱民”并非一个时代特有的产物,一个王朝可能解放了前朝的“贱民”,又可能将一部分他们认为的“罪人”贬为新的“贱民”。
之所以说在近代他们只是“事实上的”“贱民”群体,是因为在清代已多次颁旨令地方官府将他们的“乐籍”、“丐户”、“疍户”的籍别取消,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改贱为良。但由于他们长期受到压抑,没有文化和其他谋生手段,很难改业,所谓“籍虽削而业终未改”。同时森严的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使他们仍然受到当地官方和居民的歧视,官府除了在收税和派差上将他们与四民“一视同仁”外,并不给他们读书入仕的机会;一般居民可以接受他们的服务,但决没有愿意与他们平起平坐或联姻的。因此,他们“贱民”的身份或地位依然如故,直至民国年间,这些人在居住、上学、就业等方面仍受到许多限制,他们不与齐民齿,也不愿与齐民为伍,保持着自己的特殊风俗习惯,自为婚姻,所居别有处所,而且不少人依旧操着“贱业”。甚至他们有自己的语言,与当地方言有着明显的差异,堕民的口音就与四民不大一样,如“初一(日)”说成“qu一(日)”;“素色”读成“xu色”;“少奶奶”喊作“小奶奶”等等。两广的疍民也有自己特殊的语言,被称为“船上话”。
近代史上,东南社会这种事实上的“贱民”群体比较多,可能有这样一些原因:堕民存在于江浙,与历史上东南形势不无关系。北方局势常常处于动荡之中,东南相对稳定一些,刚刚取得政权的统治者将降卒叛军遣送到大后方便于他们控制。这种统治格局使历史上的“堕民”积淀在江浙地区。世仆 (小姓)所在的徽州,地方相对闭塞,传统的社会结构保存比较完整,变动很小。已脱奴籍而自立门户的小姓,间或出外为贾,若与大姓同肆,可以相颉颃,但回到村里,则不敢与之抗衡。疍户长期存在于闽粤则与他们的职业有关了。疍户以水域为活动之地,以船为家(称“连家船”),在陆地上没有立锥之地,他们除了撑船搞运输、捕鱼,妻女兼带卖笑外,不会别的营生,闽粤等地多山,“旱则资车”的时候少,“水则资舟”的时候多,水上运输比较发达,疍民就只得世世代代生活在那一带的江河湖海里了。
由于这些群体在近代只是“事实上的”“贱民”,与其他民众在户籍上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些群体到底有多少人就很难统计了。仅有零星资料估计,如,浙江建德一带“九姓渔户”(指陈、钱、林、袁、孙、叶、许、李、何九姓)在清朝道光、咸丰年间尚有船1000多只,按一只船为一户,一户4-5口人计算,至少也有四五千人。1936年9月15日《绍兴商报》载,当时绍兴堕民总人口达3万余人,而绍兴县民教馆20世纪40年代统计的绍兴堕民比较集中的三埭街(当地人称“堕民巷”)约有3000余户,2万余人,这两个统计数字基本吻合。1929年,余姚全县有堕民3000多人。据1937年的广州市人口调查统计,全市“疍民”有11万人,占当时人口的10%。虽然是不完全统计,已说明事实上的“贱民”群体在东南社会占有相当比例。
这些人群与印度的“贱民”和日本的“部落民”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形成于黑暗的封建时代,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以操“贱业”为生,不得与其他平民通婚,备受歧视与欺压。(注:余仁杰:《惊人相似的歧视:印度“贱民”和日本“部落民”》,2003年11月24日金羊网。)在法律上更受歧视,所谓“良”、“贱”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贱民”的地位和职业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 清代“贱民”的解放是被动而又不彻底的

“贱民”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入清以来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雍正元年首先准御史年熙奏,令除山西、陕西两省乐户贱籍,准改业从良。后循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奏废除绍兴府堕民丐籍,令丐业为良。五年又颁上谕除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之制。七年颁上谕准疍户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八年从江苏巡抚尹继善之请,照乐籍、堕民例,削除苏州府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贱籍列于编氓。乾隆三十六年亦颁发过“准其报捐应试”的上谕。
当时对“贱民”的解放即使在文件上也是不彻底的,如,雍正七年所颁上谕内称“粤东地方回民之外另有一种名为疍户,即摇蛮之类”,(注: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上册,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复印本,第390页。)而“摇蛮”之类的少数民族在当时也因地位低下而备受歧视,将疍民视同“摇蛮”,仍带有歧视之意。这些豁除“贱民”贱籍的上谕主要是出于统治者政治上的需要,如有学者分析雍正那么积极地解放“贱民”,有五条动机,即新君以厘革前朝弊政,获取政治资本;肃风化,正人伦,以维持封建秩序和伦理;压抑绅权的一个措施;为消弭堕民的反抗斗争;为金朝辩护。(注:冯尔康:《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日本《集刊东洋学》第44号(1980年10月)。)
官府为“贱民”除籍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如,雍正五年在下旨豁除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之制时,从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规定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仍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这样解放的世仆仅仅是极少部分,许多伴当、世仆之名分、地位依然如故。而对疍民的解放也规定“凡无力之疍户听在船上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并令有司劝令疍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为务本之人。(注: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上册,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复印本,第391页。)当时有多少疍户有能力在岸上建房,又有多少能够懂得开荒种地从事农业生产?至于让他们享有应试当官的公权,雍正时的上谕只字未提,乾隆三十六年准礼部议,对除籍的“贱民”报捐应试设置了许多限制:“凡削籍之乐户、丐户、疍户、渔户应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者,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邻里甘结,不许无赖人借端攻讦;若本身脱籍仅一、二世,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仕类。”(注:章开沅主编《清通鉴》第2册,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837页。)根据这一规定,除籍“贱民”要报捐、应试,一要四代以上祖先已经申请除籍(报官改业),二要亲友皆清白,无人习猥业,三要亲党、邻里出具甘结。这样的规定使允许除籍“贱民”报捐、应试的承诺成了一纸空文。官府将他们编列甲户是为了与齐民同等地纳税当差;准许他们改贱为良,是认为“贱民”所操贱业败坏了风俗。同治五年,浙江严州知府戴槃看到九姓渔户家属随船卖唱,认为败坏风俗,便呈报上司批准,“裁九姓渔课,准令改贱为良”。(注:《浙江风俗简志》,第105页。)
即使是如此不彻底的解放,也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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