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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无家室考辨

时间:2009-8-8 16:47:38  来源:不详
个时间段之后到杜牧作《序》的太和五年(831年)期间,就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指杜牧作序的太和五年。那就说明贺妻晚贺而亡,又与贺夫人“先贺卒”的论断相矛盾。而且,从李贺去世到太和五年已有15年时间,李贺去世时沈仍在长安为官,会有充裕的时间对贺妻及其子弟给予“给养恤问”,而不至于只是“想其人味其言止矣!”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即便只有一次两次,沈都不会作如上表述。此其一。其二是,从语言表达习惯和人伦常理来讲,若李贺早已先妻而亡,15年后作为李贺生前挚友的沈子明在追念故友时仍用“贺复无家室子弟”的说法,无论于情于理都是荒唐的。另一种是指从“元和中”到李贺病亡期间的某一年。按唐宪宗元和年号一共用了15年,掐头去尾,“元和中”当指元和5年至10年(810至815年),除去李贺长安为官三年的时间,距李贺病卒已极其短暂,即李贺投靠张彻,客居潞州的两年多。“李贺在潞州三年,实际为25个月以上,只二周年。”[5](P.212)贺妻是在这个时候先贺而亡的吗?答曰:可能性不大。一是李贺客居潞州的时间短暂,颇有创作,若遭此变故,应有记录痕迹;二是贺临终前已返回昌谷,且亲手将“平生所著歌诗,离为四编,凡二百三十三首”交于好友沈子明,可见李贺至死都与沈子明联络密切,若短短两年内好友遭此变故,作为受临终之托的挚友,沈亦不会不知。三是亦与贺母郑夫人晚贺亡的事实相矛盾。所以,就连主张贺有妻室且先贺卒的诸学者亦不主此说。如钱仲联先生认为:“计贺夫人之卒,不能更晚于本年(元和九年,公元814年)贺离家之前矣。”4(P.55)刘衍认为:“李贺可能在十八岁前后即已结婚,到元和八年(813年)春天,李贺因病告假归昌谷前,妻子就死了。”[5](P.52)因此,朱自清“疑其时郑夫人及贺妻均已亡殁,贺又无子,故沈云云”系率尔而言,是经不起史实论证和逻辑推敲的。这也是持此论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彼此龃龉,不能自圆其说的原因所在。

 

 2.从婚俗礼制来看,李贺早婚说不合当时的婚制与习俗

  李贺一生只活了短短27岁。在这27年中,后7年的生活轨迹从他的诗作中可以清晰地梳理出来,即长安三年,昌谷一年,潞州三年。这些作品里都没有有关婚姻记录的文字痕迹。王礼锡等认定李贺有妇引以为据的诗句“卿卿忍相问,镜中双泪姿”(《出城》),“犬书曾去洛,鹤病悔游秦”(《始为奉礼忆昌谷山居》)等诗句均作于李贺应试失败和始为奉礼郎时,即李贺20岁前后。作于此时的诗歌还有“我当二十不得意,一心愁谢如枯兰”(《开愁歌》)、“长安有男儿,二十心已朽”(《赠陈商》)等。据五代王定保的《唐摭言》记载:李贺“年未弱冠,丁内艰。他日举进士,或谤贺不避家讳,文公特著《辨讳》一篇,不幸未登壮室而卒。”这几句话非常明确地为我们提供了李贺生平的几个重要信息。即:(1)李贺举进士前3年,其父去世。因为按照古代礼制,丁艰除服必须满3年。(2)从丁艰除服到举进士,时间极短。因为这里用的是“他日”,而没用“他月”或“他年”。(3)举进士遇谤,韩愈为之作《辨讳》。(4)“未登壮室”即未及壮年成家即去世。《唐摭言》这部书“述有唐一代贡举之制特详,多史志所未及。其一切杂事,亦足以觇名场之风气,验士习之淳浇,法戒兼陈,可为永鉴,不似他家杂录但记异闻已也。”[8](P.1186)其记录的珍贵史料受到历代文史研究者的推重。按照唐制及李贺诗歌记录,李贺举进士第前一年先参加了河南府试。据此推断,若李贺结婚,至少当再前推四年。也就是说,如果李贺结婚,应该在16岁左右。这与当时的婚俗礼制及社会风气皆不相符。据《通典》记载,贞观初年,唐太宗为恢复经济,增殖人口,特班诏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9](P.1676)由于中国自古以来都有男性晚婚的主张,即《周礼·地官·媒氏》所谓“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所以,唐太宗的诏令实际上从法律上将结婚的年龄提前了。这个诏令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有唐一代实际上起了婚姻法的作用。即令是官户奴婢,也要成人之后才须婚配。“凡官戸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媲偶,若给赐,许其妻子相随。”[10](P.535)所以“冠婚”、“婚冠”并称是我们在古籍中经常看到将婚姻与年龄并称的提法,这一观念是深入人心的。在《唐律疏议》“父母囚禁嫁娶”条中规定:“其男女俱逼,或男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并主婚独坐。”[11](P.1028)在“嫁娶违例”条中亦规定:“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11](P.1076)也就是说,在唐朝,如果违反了嫁娶律令,当事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当事男子未年满18岁,则由主婚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年满18岁是被唐朝法律认定为能够承担婚姻责任的年龄。由此推断,尽管社会上可能会存在个别早婚现象,就像今天民间也会有早于《婚姻法》规定年龄而结婚者一样,但一般家庭尤其是官宦之家和知识分子阶层应该是遵从这一法律规定的。李贺生于安史之乱以后,时因唐王朝天灾人祸不断,加上婚姻中讲究门第,多求聘财的风气盛行,百姓嫁娶推迟、婚姻不时成为突出的社会现象。[12](P.247-258)对此,白居易在其《赠友五首》诗中有生动的写照:“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嫁娶既不早,生育常苦迟。儿女未成人,父母已衰羸。”

  从唐代的实际婚姻状况来看,唐代男子一般也都具有晚婚的倾向,尤其是由科举入仕途的官吏士人,大都是先参加科考获得一定官职和社会地位后再结婚成家的。举与李贺生活较近且有证可考者:如元稹22岁应吏部试,25岁娶韦夏卿女韦丛;[13](P.199)白居易29岁考取进士,37岁娶杨虞卿从妹杨氏;[14](P.41)柳宗元21岁中进士,23岁娶杨凭女杨氏;[15](P.101)李商隐26岁登进士第,27岁娶王茂元女王氏[16](P.43-52)等均是如此。即令是盛唐时代,知识分子中亦鲜见有早婚者。如李白27岁娶许氏,[17](P.8)杜甫30岁娶杨氏。[18](P.23)近年来有学者对唐代男女婚嫁年龄作了专门考察,他们从《唐代墓志汇编》和《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共5160件墓志中检索出的41例标明或可判明男子婚龄的有效样本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在734年以前结婚的男子的样本共有20例,平均婚龄为22.55岁;在734年以后结婚的男子的样本共有21例,平均婚龄为25.62岁。”“男大女小是基本模式,女子结婚的高峰期集中在13岁到22岁,男子结婚的高峰期为17岁至30岁;一般女子笄年订婚到过门出嫁之间会有两三年的间隔,而夫妻之间男大女4-8岁为常见;男女婚嫁推迟主要是经济原因。”[19](P.65-75)值得指出的是,在这41例男子婚龄有效样本中,共有5例是16岁及以下,其中2例16岁,1例14岁,2例11岁。后3例不但结婚年龄太小,而且均比妻子小4岁,显然属于非正常情况,不应算在统计之列。除此之外,开元以后的23中例中,只有1例17岁,1例18岁,余皆在20岁以上。亦即91%以上的是在20岁以后结婚,没有17岁以下结婚的例子。①因此,李贺亦不大可能在16岁左右就早早成婚。

  3.从社会风尚和家庭状况来讲,李贺不大可能早婚

  唐朝在婚姻习俗方面十分讲究门第观念。无论嫁女娶妇,均喜竞攀高门。唐太宗曾颁《刊正氏族诏》:“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自号膏粱之胄,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赀,结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宦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乎婚媾,多纳财货,有如贩鬻。或自贬家门,受屈辱于姻娅;或矜夸旧望,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20](P.80)这种风气,一直延续到唐末。李贺出身“宗室郑王之后”,[21](P.3772)算是高门名族了。但李贺少年丧父,家道中衰,空担了一个皇族“宗孙”的族望,家庭生活却是艰难穷拙,只能勉强维持温饱。李贺曾多次在他的诗中表达这种家境的贫寒和生活的无奈。“星尽四方高,万物知天曙。己生须己养,荷担出门去。”(《感讽五首》其四)是自己生活自立意识和起早贪黑勤勉务农的写照;“韦郎好兄弟,叠玉生文翰。我在山上舍,一亩蒿硗田。夜雨叫租吏,舂声暗交关。谁解念劳劳,苍突唯南山。”(《送韦仁实兄弟入关》)写了自己以农耕生活自给,一亩薄田,租吏屡逼,辛苦劳作,无人慰籍的困苦生活境况。“家门厚重意,望我饱饥腹。”(《题归梦》)说明家人对他为官长安的希望仅仅只是混口饭吃、填饱肚子而已;“三十未有二十余,白日长饥小甲蔬。”(《南园十三首》之四)说自己每天连粗茶淡饭都不能自饱;“别柳当马头,官槐如兔目。欲将千里别,持此易斗粟。南云北云空脉断,灵台经络悬春线。青轩树转月满床,下国饥儿梦中见。维尔之昆二十馀,年来持镜颇有须。辞家三载今如此,索米王门一事无。”(《勉爱行二首送小季之庐山》)更是说明因自己“索米王门”,一事无成,愧对家人和只能外出谋生的小弟。

  在唐代,婚姻不但十分看重门第,而且“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货贿”成为时尚。12(P.247-258)尤其是象崔、卢、李、郑这样的山东士族更是自矜地望,“苟他族欲与为婚姻,必多责财币。”[22](P.549)以至于朝廷不得不屡次下诏禁止,甚至规定嫁女受财的数额。如显庆四年十月十五日诏令:“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元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仍自今已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23](P.1529)“然族望为时俗所尚,终不能禁。”[22](P.624)如唐传奇小说《霍小玉传》载,与李贺齐名且族望也是陇西的诗人李益,受母命将娶表妹卢氏,“卢亦甲族也,嫁女于他门,聘财必以百万为约,不满此数,义在不行。生家素贫,事须求贷,便托假故,远投亲知,涉历江淮,自秋及夏。”事实虽不一定可信,但反映的这一社会现象却是确凿无疑的。据赵守俨先生研究,唐代婚礼仪节之繁,贺客之众,勒索之甚,即以中人之家而论,举办一次婚礼,也难免倾资荡产。所以,家庭经济问题是唐人晚婚的主要原因,这一现象甚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24](P.30)李贺作为一个败落的望族子弟,可以推想其在婚姻方面面临的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在年仅16岁,家境贫寒、生活自立尚且困难,而且还未参加科考步入仕途的情况下,有可能违制违例违俗匆匆成婚吗?!

  综上所述,杜牧《李长吉歌诗序》说“贺复无家室子弟得以给养恤问”以及王定保《唐摭言》说贺“不幸未登壮室而卒”是确实可信的。

  众家谓贺有妇的学者,无不是举其诗作以自证的。那么,李贺诗中被引以为据的那些诗句究竟该当何解呢?

  1.关于对“卿卿忍相问,镜中双泪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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