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与“吏口”若干统计的,即此时存在“吏”、“民”分别立籍的制度。《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载孙皓投降西晋政权时,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二百三十万”的数字,清楚地反映出孙吴末年是对民、吏、兵三者分别造籍和统计的。今得此残简所载,足证这种民、吏分别造籍和进行统计的制度早在孙权时期就开始了,并非是始于孙皓时期之制。
为什么要实行民籍与吏籍的分离和民口与吏口的分别统计的制度呢?虽然除了加强对吏民的控制之外,可能还有便于分别按不同标准征收口钱、算赋的用意。下面的竹简所载,就或多或少暴露出了这个讯息。9392号竹简云:
今年实得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吏口……十一钱
又9407号竹简所云:
□迁里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算钱合六万二千一百一十八钱。
按照竹简经常出现“常迁里”名的情况,9407号简开头空缺的字应为“常”字。此简所载同9392号竹简基本相同,因此,应当可以互相补充。从9392号简所云“收吏口……十一钱”的话来看,说明常迁里所领吏民255户的户籍,也是“民口”与“吏口”分别统计的,如果无“民口”的概念,也就无所谓“吏口”了。再从“收吏口……十一钱”的话来看,表明每个吏户的成年人所征收算赋的标准低于民户成年人。如果说民户成年人每年每人应缴纳算赋一算(120钱或l30钱)的话,则吏户成年人每人每年只纳11钱即可。正因为这个缘故,常迁里的1113口吏民,合计只收了口算钱62118钱。如果这1113口都是民户成年人,则应纳算赋133560钱(按每人120钱计算),而实际所收仅及此数之半,可能是由于1113口中还包括民户小口及吏户口数的缘故。因此,我们把这些竹简所载联系考察,就可以推知,孙权时期之所以民户与吏户分别立籍,除了有加强对吏民的控制意图外,还有按民户与吏户采用不同标准征收算赋的用心在内,目的是为了缓解吏户的困境,使他们比民户少纳算赋。这可以说是孙吴时期口钱、算赋制度的又一变化。
最值得注意的是在孙权嘉禾年间出现了以实物折纳口钱、算赋的变化。8264号竹简云:
同一内容的竹简,还有8249号竹简,较此简只少“蒸弁付库吏潘■”一句,其余全同。此简前段只云“二年”,无年号,但同简后半段有“嘉禾二年十二廿日”的时间标记,因知前段的“二年”应为“嘉禾二年”。此简前段显然是说模乡林丘的邓改以麂皮二枚充当自己的口算赋完纳。其他竹简多次出现“调布一匹”(8288)、“所调布一匹”(8274、8283)、“调羊皮一枚”(8298)、“调麂皮一鹿皮一合二枚”(8327)等说法,却没有同口算赋的征收联系起来,唯有此竹简把“麂皮二枚”同口算赋钱的征收联系在一起,这就准确地反映出这时的口算赋的缴纳已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讯息,从而开启了以实物折纳口算钱的大门。这一变化十分重要,因为它为口算赋的现金税全部变化成实物税的大变化准备了条件。换言之,即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此文初稿写于2004年2~4月间,后因目疾停顿,2005年4月再修改。此文为郑州大学“211”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古代文明与考古学”成果)
参考文献:
[1] 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