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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启蒙”与“新法家”的意义——之三

时间:2009-8-8 16:49:48  来源:不详
,没有能办的事,也没有不能办的事。这种类似于法家式的谴责和实话实说,其实是招人嫉恨的。古代如此,今天也一样。卢梭在谈到霍布斯的遭遇和意义时指出:“霍布斯之所以被人憎恶,倒不在于其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社会契约论》)。

然而,只要我们的脑筋稍动一点灵活,就完全可以就地“倒戈”,去做事实上是儒家意义上的“认可”维护工作了。“道理”其实简单:既然中国大多数人都想将“至清无鱼”“至察无朋”的“混”奉为处世圭臬,那么单凭少数人的拒斥和力抵,又何用之有?其实,腐败行为“愈挫愈奋”和“愈演愈烈”的“抗药性”,已最好地证明了“私情”在中国的实际空间占有和滋漫程度。当法律部门为了取证所花掉的成本远远大于案件本身的价值时,对执法人员的拖延不办和案件积压行为一味投去抱怨甚至咒骂,是不是也有点显得“不近人情”了呢?只是,“大多数人”的习惯做法却并不意味着“正当性”和“合法性”;中国的“大多数人”在世界范围内已不再是“大多数”。当我们意识到如此溃烂下去将毁掉中国以法制化为前提的现代化进程,当我们更加明确地意识到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决不仅仅意味着经济一途的世界一体化,特别是当我们决不允许近代尔来的亡国灭种之虞再度降临在这块土地上,而中国的问题一定要用与中国有血缘关系且具有近代转化意义的民族话语系统来解决时,从自我文化深层去挖掘克服自我深层文化之弊的做法,在当下才具有指标价值和方向意义。所幸,当代中国公民已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了这种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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