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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

时间:2009-8-8 16:50:18  来源:不详
围甚广。因此,我作出了东吴末年还有不少地区在征收算赋之制的推断,并进而指出:"以此言之,则东吴无户调之制,仍实行汉代的口钱、算赋之制。"[3](P464)今据长沙走马楼简牍,表明我的这个推断是符合实际的。
  走马楼简牍之涉及算赋征收者甚多,这里只需要摘引下列一组竹简就足以证明之:
  妻大女□年廿五 算一肿两足复 (9-3067)
  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廿廿□ 算一 盲右目复 (9-3075;图三:1)
  子公乘客年廿八 算一苦腹心病复 (9-3075;图三:2)
  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算一刑左手复 (9-3017;图三:2)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 算一刑右足复 (9-2880)
  常迁里户人公乘何著年五十四 算一刑两足复 (9-2950)
  子公乘生年廿三 算一真吏复 (9-3346)
  谷阳里户人公乘郑(上龙下田)年卅六 算一 给州吏复 (9-3323;图三:3)
  《新收获》一文认为这八枚竹简所载较其它有关算赋的竹简多"复"及"算一"两个特点,并谓此处之"'复',意为免役,'算一'属于口算"。实则,免税、免役都可以叫"复"。此处之"复",不是免役,而是免除算赋。前引《汉书·晁错传》所谓"不得一算之复"的"复",就正是这个意思。史籍中称免税为"复"者不少,不用悉举。这八枚竹简所记,应是免除算赋的名籍。此名籍有残缺,至少第一简前缺户主一简。这些人免除算赋的原因各不相同,或因"两足肿",或因"盲右目",或因"苦腹心病",或因"刑左手"、"刑右足"和"刑两足",还有的因是"真吏"和"给州吏"。总起来说,是对病者、残者实行免除算赋的优待。只有后二简是"吏"户免除算赋。我们知道,"吏"户是当时的一种特殊服役者,他们被另立户籍,谓之"吏"籍,一旦隶于吏籍,便得世代为"吏",全家服重役,而且父死子继。《三国志·吴书·三嗣主孙权传》永安元年(公元258年)十一月诏所云:"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为重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这八枚竹简所登记的八人,都属于成年人,故所复之算均为一算,这同《汉书·惠帝纪》六年条注引应劭所云《汉律》"人出一算"的规定是一致的,这表明孙吴之所以仍实行汉的算赋之制,也同它们的不奉魏文帝纪年的用心一样,以示对曹氏政权的反抗之意。后来孙、刘联盟之所以能缔结,应当说同吴、蜀有共同的政治倾向性息息相关。再据《新收获》一文所引"入都乡口算钱二百一十"(5-1623)和"入南乡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1-39)等简,更证明东吴不仅实行汉代的算赋制度,而且也是口钱与算赋并征,合称之为"口算"钱。孙吴征收的算赋,"一算"实为多少钱不详,但"一算"是一个固定的计量单位这一点,与汉制无别,故简文时有"算一"、"算二"及"算三"、"算四"之称。在汉代,一般都认为一算为一百二十钱。但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如此计算,市阳里在文景时期的一算应为227钱或更多(注:《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6期。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而不是《新收获》一文所说"每算钱数不等,少则八钱,多则卅六钱"。后来如何演变为每算一百二十钱,尚不清楚,但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已经入了《汉律》,估计变化不会很大了。那么,孙吴时期的一算,也有可能是一百二十钱。
  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但是,《新收获》一文一而再、再而三地说,东吴孙权时期存在"户调"的征收之制,亦即口钱、算赋的征收与户调的征收同时并存。当他们引用走马楼简牍论证孙权时期有"户调"时,却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者。他们用以证明孙权时有"户调"之制的简牍,就是附图 {图}三简,此外有"调鹿皮"、"调麂皮"、"调水牛皮"等等提法。于是,他们就据此得出结论:孙权时期实行了"户调"制度。其实他们所引用的这些简文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词的户调之调。关于这一点,唐长孺先生早已作过精辟的考证,他从两汉史籍中许多作动词用的"调"字用法的演变中,悟出了户调之调的由来。[4]
  如果说这种作动词的调也属于户调的话,那么早在两汉就已经有户调制了,更何待曹魏时期和孙权时期呢?何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户调制的同时,除固定内容与数量的"户调"之外,还经常出现各种"横调"与"杂调",这完全是利用暴力巧取豪夺,与正常的户调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新收获》一文所引简文,正属于这种"横调"与"杂调",而非正常的户调。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户调"制作为一种适应当时历史潮流的新税制,是有其生命力的,孙吴政权迟早也会改口钱、算赋制度为户调制,至于孙吴的这种改变在何时出现和何时完成,还需要在未经整理的九万余枚简牍的公布后才可确定。至于西晋时期,它已通过"户调之式"的法律形式确定了户调制的统一模式,也许其中就吸收了孙吴末年的户调制内容。总之,这是将来的事,需要研究才能解决!

  【参考文献】
  [1]三国志·魏书·武帝纪[M].
  [2]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A].魏晋南北朝史论丛[C].
  [3]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A].魏晋南北朝史论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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