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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综述

时间:2009-8-8 16:50:29  来源:不详
长沙走马楼简牍自发掘以来,迄今已有五年。目前,公布的简牍资料主要集中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以下简称《田家莂》一书和《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新收获》)引文以及《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简报》)中。截止2001年8月“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以下所引论文未注明出处者,均系会议论文提要或发言稿),有关走马楼简犊研究的各类文章已达50余篇。另有日本长沙吴简研究会主编的《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一集,因尚未见中文译本,在此暂不论及。现将国内有关走马楼简续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吴简本身的研究

  走马楼简牍多达十余万枚,简牍种类有简、牍、签牌、封检、封泥匣等,内容可分为符券类、簿籍类、书檄类和信札及其他杂类等,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方面。因此,如此数量巨大而内容丰富的简牍为何集中出土于J22一处,J22性质如何,成为走马楼简牍发现以后学术界首先关注的一个问题。
  关于 J22的性质,李均明、宋少华等执笔的《关于长沙出土三国东吴简牍的数量和内容》(《中国文物报》1997年2月16日)和宋少华。何旭红的《嘉禾一井传千古》(《文物天地》1997年第4期)等都将J22定性为古井,而《简报》和《新收获》等则将其定性为古井窖。此外,胡平生、宋少华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概述》(《传统文化现代化》1997年第3期)则认为,J22并不是水井,而是一座废弃的空仓。简牍也不是随意丢失的,而系有意的存放。
  关于简牍埋藏原因,胡平生、宋少华在上文中认为,走马楼简牍中有很多档案文书,必须妥善保存。因此,这批简牍是“在事隔多年之后,有目的的将它们放置在空仓里,既有到期失效,就此作废的意思,也有郑重封存,避免流失的意思”。宋少华、何旭红执笔的《简报》认为有两种可能性:其一,以简牍埋放的形式看,可能与三国末年西晋灭吴的战争有关,地处偏远的长沙郡府官员有意将这批籍册瘗埋,当有改朝换代或伺机东山再起之意。其二,按照古代档案的管理制度,对早期的、过期的一般性档案文书若干年后便要进行处理。因此,将简牍埋入井窖之中极有可能是吴国长沙郡府官员对早期文书的一种处理方式。王素等的《新收获》赞同《简报》的后一种分析,认为J22废弃后便成为堆放弃掷物品的场所,因长沙郡府和临湘侯国衙署距此不远,府署的文书档案,年久废弃,便都堆放于此。邱东联《长沙吴简与吕壹事件》(《中国文物报》1999年12月8日)对上述观点提出异议,认为简牍的废弃与孙权赤乌元年日壹被诛一事密切相关,是吕壹事件导致了这批简牍的废弃与埋藏。
释文是简牍研究的基础工作,上述走马楼简牍资料公布以后,研究者对其中的误释、漏释之文进行了考释和补正。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1999年7月ZI日)、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考证》)、《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一)、(二)、(三)》(《光明日报》2000年3月31日、4月 7日、4月21日。以下简称《札记》)、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以下简称《新探》)。《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一)、(二)、(三)》(《光明日报》2000年6月25日、7月21日、8月25日。以下简称《辨误》)、谢桂华《中国出土魏晋以后汉文简牍文书概述》(《简帛研究》二○○一)、高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回家前〉释文注释补正》和王子今《走马楼许迪郮米事文牍释读商榷》(二文均见《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等文可为代表。其中,高文对《田家莂》释文作了认真详细的研究,指出了整理者在对这批简文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六十余处漏注或因校勘不慎造成的误注,并逐一予以补充和订正。胡平生、王素则对某些简文的考释及其研究方法分歧较大,如《简报》J22-2540简中的“曹”、“若”之争和J22.2499简中的“僧”、“侩”之辩等。

                               二、“田家莂”研究

   对“田家莂”的研究,目前主要围绕“田家莂’性质及其形制特征、田家身份及其佃田与租税、田类名称及其涵义、长沙郡民俗及其社会经济状况、“田家莂”统计错误及其原因等展开。
  “田家莂”的性质及其形制特征是“田家莂”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田家莂”的性质,《田家莂》在《解题》中认为,它是由临湘侯国(县)四户曹署官吏制作,“将当年缴纳米、钱、布等租税汇总后的总券书”。高敏《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等文指出,所谓“田家莂”,就是吏户和民户租佃田地和缴纳租税的券书。这是我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土地契约,具有土地租佃契约和收受输纳的赁证或收据的双重性质。它表明吴国存在官府的大量国有土地出租于吏民而收取高额地租的事实,土地契约内容已相当完备,形式已相当规范化、制度化。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简帛研究》二○○一。以下简称《解析》)和以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等文认为,“别”与“莂”指的是不同类型的两种券书。“田家莂”只是一种官样文书,虽然具有一年一度汇总田家缴纳租税数额的重要功能,但本质上有用的主要是它的形式,实际上并没有人真正核查其文字和数据。张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以下简称《问题》)则认为,“田家莂”主体部分即“顷亩旱熟收米线布付受吏姓名年月”诸项是在乡级机构完成的,检核文书及主吏署名则是在县署完成的。从本质上看,它应当是一种“簿”,是经田户曹吏检校的乡租税簿。
  关于“田家莂”的形制特征,李均明等在《关于长沙走马楼嘉禾莂前的形制特征》(《简帛研究》二○○一)中进行了论述,指出“田家莂”形制突出之处有三:一是尺寸较大,二经多次剖破,三曾编联成册,究其成因皆与文书自身的性质及实际应用的需要相关。“田家莂”所记事项较多,文字表述较长,故其尺寸较大。莂之剖分方法有二,剖成二联或三联则取决于当事者的多少。至于编册,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集中收藏和综合统计。
  田家身份及其佃田与租税问题是“田家莂”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田家莂’中的回家身份,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和《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郑州大学学报》20年第1期)等文对“田家莂”所见“诸吏”尤其是“州吏”的身份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从“田家莂’可以看到“吏役”制从其初期形态到典型形态的演变过程。
  关于“田家莂”中“士”和“复民”的身份,《田家莂》在《解题》中提到,当时孙吴政权对“土”有一种优待政策,但对这种“士”究竟是什么人以及国家优待他们的原因却未论及。高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复民”质疑》(《文物》2000年第 10期)认为,“田家莂”中的“士”并非文献中的“兵士”、“吏士”和“骑士”之“士”,而是指当时读书人之从北方南徙者而言,他们是孙吴政权较为重视的北方的南徙之士及其后代。胡平生《研究》也认为“这些‘士’有可能是读书人”。关于“复民”,《田家莂》在《解题》中提到:“前券中另有一种‘复民’。‘复’即复除、优复,‘复’的内容包括租赋、摇役等”。高敏在上文中认为,“田家莂”中的“复民”与文献中的“复客”不是一回事,同“复田”尤其无关。“复民”的实际情况与身份不符,充其量只能说是租税负担轻于一般租田民户,决不是复除租税摇役的人群。王纱《〈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田家莂”中的“复民”其实就是《吴志》所见的“复人”或“复客”。他们原出本地正户,赐给功臣后集中居住。之所以称为“复民”,不是因为免除了赋税,而是因为免除了摇役。胡平生《研究》赞同王文的观点,认为《吴志》所记“复人”应是唐代避李世民讳而改,字本作“复民”。
  关于“田家莂”中的佃田与租税问题,吴荣曾《孙吴佃田制中的租赋问题》指出,莂上称某人佃田几町,“佃”是治田或垦辟之意。所谓佃田实际上和屯田一样,而屯田带有军事色彩,佃田则具有民政性质,具体事务由地方的掾、吏来经管。把佃田者和田地置于丘或田町之内,师井田遗意的复古味道颇为明显。孙吴佃田制的性质与汉代用公田安插无田之民不同,而和曹魏一样,都是在组织大量的劳动人手可参加的垦荒活动。胡平生《研究》则对“田家莂”中农户、小吏、“士”和“复民”的佃田与租税情况作了详尽论述。
  “田家莂”中有几种史载不详的四类名称,其涵义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田家莂》在《解题》中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认为,“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线,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的期限或佃田亩数的限额。因为“二年常限”系指税率限额而言,故所纳之米,谓之“限米”(这与《新收获》将其定性为“非国家‘正户’缴纳之米”分歧甚大)。“馀力田”是包含在佃田者所佃田亩总数之内而又不在所佃“二年常限”田之中的田地,其地租率小于“二年常限”田。租佃馀力田者是少数吏民,其地为熟田(其中有旱田)而不是荒田。“租田”则与“佃田”同义,指所收税米定额为每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外加五升者,其米可称为“租米”。至于“火种田”则基本是上旱田的代名词,它可能与采用火耕的方法耕作有关。张荣强《问题》认为,高文将常限田属性缩小到定收回来考虑,事实上二者并无必然联系。而且,从整体上看,嘉禾四年与五年常限田租率已发生变化。即使在定收田内,田户交纳的实际租率也略有变动。吴荣曾(见前文)支持高文对“火种田”涵义的解析,认为火种田或许是指火耕水褥之田。但对“二年常限”田和“徐力田”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前者可能是指种二年后要休闲的田,后者则大约是所徊之外另加之田。胡平生《研究》则认为,“二年常限”田其涵义应是“嘉禾二年规定的、每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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