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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综述

时间:2009-8-8 16:50:29  来源:不详
人限制租伯的最高数量的农田”和“按照嘉禾二年规定的农田每亩纳税标准征收的田亩”两种解释之其中一种。“馀力田”则是农户“行有余力”自行开垦的田地。至于前中的“馀力火种田”,强调的是农户所佃租的田土的性质,即区别于“二年常限”田的田地,而不是耕作的方法。
  关于“田家莂”所反映的长沙郡民俗及其社会经济状况,高敏《从嘉禾年间〈吏民田家莂〉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中州学刊》2000年第5期)指出,当时吴国长沙郡一带称“里”为“丘”之制盛行;家庭以妇女为户主者不少;妇女多以妾为名;单名之风盛行,姓氏庞杂;牛耕已被普遍采用;商品经济得到发展,阶级分化与对立极为明显。宋超《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对高文“田家莂”之“丘”等同于“里”的观点有不同看法,认为吴简中“丘”的大量出现,并且与“里”共存之现象,和习见的以“里”为基层地名的秦汉简莂有明显不同。吴简中的“丘”与“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系统,登录户籍(包括名籍)时按“里”进行,交纳各类赋税时按“丘”计算,这应与“里”更注重对民户的管理,而“丘”则与土地的联系更为密切这一因素有关。张荣强《问题》则认为,“田家莂”中乡丘连称,不以里划分,当与该地区民户居住分散,难以推行行政区划有关。
   此外,胡平生《解析》对“田家莂”中的100例统计错误进行了逐一分析,归纳总结了出现这些错误的各种情况,认为撇开使用算筹运算过程中的错误,频率最高的错误还是抄写过录时发生的错误,其责任人应是大木简的最后制作者四户曹史。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法制述略》从法制角度论述了“田家莂”中的佃田契约问题以及《简报》J22-2540等简所反映的诉讼制度问题,认为“田家莂”从性质上说是纳税凭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契约。但纳税人既然是“佃田”,便与官田的所有者——国家形成了契约关系,租佃时当立契约以为凭证,且契约中应当写明“莂”中所见各项,并共同约定不可抗力,以明确其义务及免责条件。同时,契约中还应当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张荣强《问题》对“田家莂”所反映的亩制与田产量、租税征纳制度和仓吏专人分区经办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p>三 私学、关邸阁及其他<p>    对《简报》和《新收获》中的简牍资料的研究,限于资料本身的零散性而方向各异,目前形成论争或研究得较多的主要是“私学”、“关邸阁”,简中之“调”是否为“户调”以及J22-2543简所反映的户籍制度等问题。

 “私学”是学术界争论得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胡平生《考证》和《札记(二)》等文认为,《简报》J22.2695、J22-2617等简中的“私学”乃“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举荐”,其目的是举荐“私学”人仕,与没人逃亡者毫无关系。王素《新探》和《辨误(二)》等文认为,“私学”并非指“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举私学”之“举”意为“没人”。“私学”和“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私学”是非国家“正户”之一种。地方豪强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地方政府对于没人逃亡户口为“私学”,需要根据制度严加审查。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简帛研究》二○○一)则认为,“举私学”并非举荐“私学”人仕,而是“举”某人为“私学”。释“举”为“没人”,文意扦格,难以信从。用“私学”称呼一类人,始见于吴简,其起源当与学业传授分不开。成为“私学”是有条件的,其一就是被“举”者身非“正户”,而属“遗脱”。当时,举荐“私学”是官府假手举主,招徕、控制流民和逃亡户口的一种手段。“私学”与举主的关系应是官府所承认的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系。
  吴简中有很多“关邸”简。“关邸阁”连称,未见诸文献。关于“关邸阁”,目前讨论的焦点是其性质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新收获》认为“关邸阁显然兼具征收、储藏、转运等多种功能”,而将其视为与仓、库功能类似的机构,但对其主管没有任何职衔表示不解。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解》(《历史研究》2001年4期)认为,临湘附近应有一“关”,下设邸阁,其职责与仓的事务直接相关。邸阁依关而设,故称“关邸阁”。但“关邸阁”并不位于关上,而是设于仓内。
   关于吴简所见之“调”是否为“户调”的问题,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认为,《新收获》所引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其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固定名词的‘户调’之‘凋”’。而且,据吴简所见,吴国“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故此,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的实行。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历史研究》2001年第 4期)则认为,吴承汉制,汉代户调与口钱、算赋长期并行,则吴国二者并行亦并不矛盾。户调为按户征收实物,口钱、算赋为按人征收现金,不能根据后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而简单地将二者视为同一种税。至于二者合并为同一种税,则更需要较长过程。故此,吴简所见之“调”为“户调”,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简报》J22-2543等二简(另一简无编号)所反映的户籍制度,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简帛研究》二○○一)论述了简中所见的刑事制裁记录和可解作“肉刑”的新刑种,指出刑事制裁记录已成为当时户籍登录的要件之一。侯旭东《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认为,这两份文书揭示了孙吴政权对“吏”及其家人的严格控制,有助于我们认识孙吴时期“吏”生活的具体细节,把握汉末以降户口分割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
   方北辰《孙吴“旱丘男子”木简文献价值补说》以文献》1997年第4期)和陈先枢《长沙走马楼吴简的文献价值》(《求索》1999年第2期)等文论述了走马楼简牍所蕴含的文献价值。孟彦弘《释“还民”》(《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对《新收获》以吴简“还民限米”为“归还民之限米”的理解持不同意见,认为“还民”系指归附之民,即过去一度脱籍者。刘正成《钟繇与长沙吴简说》(《中国书法》1998年第1期)则从书法角度论述了走马楼简牍的价值。
   此外,有关走马楼简牍的研究文章还有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韩树峰《吴简中的口算钱》、汪小烜《吴简所见“肿足”解》(三文均见《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等文。
  综上所述,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目前业已取得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但由于现已公布的资料只占整个走马楼简牍中微乎其微的一小部分,远不足以窥其全豹,简牍中的许多问题尚无法探讨,正在研究的一些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深人。我们相信,随着资料的陆续公布,走马楼简牍研究必将结出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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