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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时间:2009-8-8 16:50:28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基层社会管理是一项关乎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课题。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基层社会管理更应受到重视。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成果丰硕。本文对此进行了回顾、总结与评析,指出近年来该领域的研究既有总体性的研究,又有具体实证性的研究,如基层社会行政设置的研究、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研究、定居社会与流动社会基层管理的研究以及全局研究与地域研究等。同时本文亦试图寻求该领域研究尚存在的缺陷,并尝试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研究概况与评析

  在总体研究方面,仅近10年就有如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钱穆著《中国历史政治得失》(〔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3年版),李治安主编《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梁希哲、孟昭信《明清政治制度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李治安、杜家骥著《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古代行政管理及官僚病剖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对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设置做了多层面的探讨,颇多建树。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是近年来的重头之作。其中较为深刻地叙述了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演变。如第九卷(杜婉言、方志远著)中涉及到基层社会管理方面时说:由于里甲制是以明初相对稳定的小土地占有关系和自耕农经济为基础的,随着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里甲虽说每十年重新调整编排一次,但人口的流动必然造成里甲数量的减少和国家可征徭役及钱粮的减少。正德、嘉靖以后,各地纷纷进行赋役制度的改革,田赋丁银逐步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徭役也开始由政府出银雇佣里甲催征钱粮,管理户口的职能逐步丧失,而社会矛盾的发展,也必然要求地方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能由催收钱粮转为维护治安,这样,许多地区在里甲之外建立了保甲制度,这样的研究旨在揭示里甲与保甲各自不同的功能,因而辨明了里甲与保甲的职责范围及各自作用。
  就具体研究而言:首先是关于基层社会行政设置的研究,其中可分为乡里制度研究和城镇基层制度研究。有关乡里制度的研究成果有:王昊《明代乡里组织初探》(《明史研究》第1辑,〔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版),唐文基《试论明代里甲制度》(〔长春〕《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4期)。李文治《明代宗法制的体现形式及在基层政权中的作用》(〔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刘伟《明代里甲制度初探》(〔武汉〕《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李晓路《明代里甲制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孙海泉《清代保甲组织结构分析》(〔石家庄〕《河北学刊》1992年第3期),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到保甲的演变》(〔北京〕《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长春〕《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陈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日益趋于细微,涉及到基层社会的实态。有关城镇基层制度的研究有: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戴均良主编《中国城市发展史》及近期出版的龚书铎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明史卷)等著作都涉及到城市基层的厢坊制度,认为厢坊多能发挥与里甲、保甲相类似的作用。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第564页说:明初,为了编造黄册及征收赋税,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在农村设里,城市设坊与厢。清代又推行保甲制,巴县城乡编查保甲的活动持续了很久,直至清末。在保甲制推行的同时,里甲制继续执行征收赋税的职能。除此之外,还有乡约。显示出叠床架屋的烦琐,显然,各不同设置的功能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区别并不清楚,孰重孰轻,仍有继续探讨的余地。
  其次是关于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研究,这其中涉及到社会结构的讨论。中国社会史学会的成立是近年来基层社会研究的一个产物,亦极大地推动了这方面研究的发展。该会自成立以来,举行过多次学术研讨会,1992年的第4届,1994年的第5届、1996年的第6届、1998年的第7届都程度不同地研讨了这个问题。以1992年会议为例,就社会结构问题,有冯尔康的《社会结构理论与中国社会结构史研究》,王玉波的《聚落分析与古代社会结构演变》,刘文智《古代农村社区的演变及其特征》,钟年《中国乡村社会控制的历史演变》,马亮宽的《试论近代士人对社会结构的活化》,何晓明的《近代中国社会构成简论》,刘志伟的《佛山祖庙与佛山传统社会》,陈春声、陈文惠的《社神崇拜与社区地域关系》,涉及到了官方政权设置、民间各种类型的社会整合机制,显示了较为广阔的学术关怀。另还有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又发表了16-17世纪中国社会结构问题笔谈,其中包括了赵毅、刘晓东的《传统向现代的萌动》,董铁松《对中国16-17世纪社会结构的基本分析》两文,阐述了他们对该时期社会结构变迁的认识。在官方管理方面,由毛佩琦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明代卷)(〔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和由王戎笙主编的《清代全史》(第六卷)都对里甲、保甲、粮长、老人等制度作了详细的探讨,包括对里甲、保甲各自功能及相互关系与嬗变,粮长、老人的设置及其作用的探讨,汇集了近年来诸多学者的观念,显得细致、切实,较前更有所深化。
  在民间管理方面,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认为:家庭、家族、宗族、乡族是基层社会的实体。在清朝官府对它们多行支持策,它们可独断地方争讼,可以施用刑法,极具独立性和自治性。乡绅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主要体现在:1、操纵宗族、保甲组织,2、通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控制地方,3、掌握地方教化。从而充分肯定了民间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罗一星的《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探讨了佛山的家族组织、乡仕会馆、教育组织如书塾、社学和书院乃至祖庙等对基层社会的整合作用,表明了对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关系的认识。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过去已有黄宗智、苏耀昌等的研究,黄宗智探讨了华北的官方机构与民间组织的相互协调与对抗,苏耀昌则指出了华南社会中间机构或倾向于官方或倾向于民间的实际情形。一般而言,官方影响与民间影响在各地存在差别,而在新开发地区(如清初的四川、如清后期的东北,如沿海地区新长成的滩涂地区乃至近海地区),民间自发组织发挥了自我管理与组织作用,这方面的研究有刘淼的《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强调了家族势力与基层政权设置间的关系,探讨了保甲制的演变。
  《清代全史》第五卷讲述了地方社会共同体的演进,它们各以地缘、血缘或利益纽带凝结而成,这类可笼统称之为“乡族组织”的共同体在不同时期、不同空间有别,在自然环境的制约、生产方式的变化、文化价值系统的变异、社会分化程度和形式的不同,以及政治关系的影响等等因素的作用下,地方共同体的构成法则、分类标准、组织形式、现实功能以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地域社会,都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共同体职能的强化,与国家权力控制基层社会方式的改变是互为因果的。从明中叶开始至雍乾时期的财政赋税改革,既是对这一趋势的适应,又使这一趋势得以整齐划一起来,促成了新秩序的确立。特别是随着士绅在共同体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原来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许多职能,都转由地方共同体担负。”“地方共同体的规模明显扩大,并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力,这是由清代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发展促成的。”“这一发展趋势奠定了清末地方自治体制得以广泛建立的基础。”“地方社会共同体与国家权力之间在矛盾中达到了更高程度的统一。首先,士绅虽然一般是地方社会利益的代表,但他们的文化背景和权力来源,又使他们强烈认同于国家权力的正统规范,由士绅来充当政府与基层社会的中介,是两者能达致统一的重要途径。其次,宗族势力的发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雍乾时期一度处于一种复杂的矛盾冲突状态,曾有人认为宗族是国家权力的威胁和挑战,然而实际上,宗族与国家在正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中有着很广泛的一致性。因而,自雍乾以后,经过一系列文化上的调适和制度上的改革,二者由矛盾达到了统一。政府承认了宗族在地方上的权力,并利用来作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基础,而宗族则在维持地方秩序、推行教化、培养官僚队伍后备军、征收赋税等等方面,扮演着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的角色。再次,由于士绅的作用和大传统文化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地方共同体的神明祭祀越来越多以由国家认可的正统神为中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地方共同体一般都已纳入了国家正统规范之神明为主祭神,并通过在更低层次的社区建立起这类神祗的祭祀,形成了以这类主祭神为中心多层次的祭祀圈。以这类祭祀圈界分出来的社会组织,在文化上与国家权力更易达到一致。另外,在民间祭祀仪式和活动中,我们也处处可以看到大传统的文化对这些本属于小传统的文化行为的影响。如祭祀仪式按照官方礼仪来进行,游神演戏则尽力显示和突出正统文化的象征等等,文化上的相互渗透是整合国家权力与地方基层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社会分化的加深和社会文化价值系统的分裂,在基层社会的地域化共同体愈来愈士绅化并纳入正统规范的轨道的同时,背离这一轨道的社会组织也逐渐分化出来。从乾隆中期开始,广泛出现了遍布全国城乡的秘密社会,它们是乾隆以后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官方对基层社会自置组织的倚重,王日根的《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北京〕《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也就此作了一点探讨。近年来发表的论文还有:王跃生《清代离职官僚社会活动述论》(〔长沙〕《求索》1989年第2期)讨论了郡州府县官府与缙绅势力的关系。他们可充当协同地方官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万民的得力助手,官府统治百姓很难超越当地缙绅,他们或以言行开导族党,使乡风大变,或凭礼教约束百姓,使奸盗屏息,在家庙祭祀、孝道婚丧等封建礼节习俗的风化传播方面,缙绅也因其优势,而成为地方教化的楷模。如北宋关中吕氏祖父官宦规劝邻里,导善惩恶,一旦发生反叛起义,出于维护身家利益和道统纲常,绝大多数缙绅也会积极协同地方官弹压剿灭。在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上,明清之际,秀才生员或成为地方一霸,“开赌局,交衙蠹”,殴打粮差,诉讼夺产,常由他们出头露面。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讨论了宗族的作用:1、惩恶扬善,维护地方治安;2、以族正、家长、“公亲”调解族内婚田争执等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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