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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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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

时间:2009-8-8 16:50:18  来源:不详
1996年7月至12月, 长沙市文物工作队对长沙市走马楼的古井遗址进行发掘时,发现了大批简牍。《文物》1999年第5期发表了《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摘要报导了已经整理的一万枚简牍中的部分内容,令人振奋不已。听说文物出版社也已出版长沙走马楼简牍中已整理的一万枚简牍的释文,我虽已订购此书,但久待不至。因此,只能就《简报》及同期《文物》所刊《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所公布的部分简牍内容(以下简称《新收获》)谈些读后初步感觉。

              一、定名"长沙走马楼简牍"是合适的

  在《文物》杂志正式公布这批简牍之前,报纸已作过多次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大都称这批简牍为"长沙走马楼吴简"。这次公布已整理的万枚简文,取消了"吴简"的称谓,只笼统地称为走马楼简牍,不确定其时代属性。表面上看来好像有些不妥,实际上却是很具科学性的作法。原因在于长沙走马楼古井中出土的简牍多达10万余枚,目前已经整理者仅万枚,远不是出土简牍的全部,时代的确定,只有等全部简牍整理完毕才有可能。何况仅据目前已整理万枚简牍的情况而言,已经先后出现了建安、黄武、黄龙和嘉禾四个年号,后三个虽属于孙吴年号,但建安属于东汉献帝年号,如定名为吴简,则不能反映建安时期;定名为汉简,又不能概括吴简情况。更有未整理的九万余枚简牍,一旦整理出来,又安知不会出现更多的建安年号或建安之前的年号?出现嘉禾以后的年号也有可能。总之,其中汉简与吴简的比重难以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定名为"长沙走马楼简牍",避开时代的确定,乃是十分明智的作法,可免作茧自缚之苦。

              二、孙吴未奉魏国黄初年号

  《新收获》一文以长沙走马楼简牍中出现的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及建安二十七年等东汉献帝年号的事实,去证明《三国志·吴书·吴主传》所云孙权在魏黄初二年(公元221年)八月"自魏文帝践阼,(孙)权使命称藩"之后,并没有奉魏文帝黄初年号。《吴主传》的所谓孙权"称藩"于魏,只是陈寿以魏为正统的粉饰之词,对孙权而言,所谓"称藩"只是一种策略上的运用,并用以纠正万斯同在《三国大事年表》中谓孙权于魏黄初元年已奉魏黄初年号之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该文作者却忘记了征引《建康实录》去进一步证明文献所载与简牍所记的共同之处。《建康实录》卷1《太祖纪上》记孙权自立年号之前所作所为时,一连使用了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建安二十七年及建安二十八年等纪年,却一个黄初年号也未出现过。除此之外,《建康实录》还在建安二十五年条云:"曹丕代汉称魏,号黄初元年,而(孙)权江东犹称建安。"证以长沙走马楼简牍纪年情况,《建康实录》所云是完全正确的。这样不是更可收文献记载与简牍所记互相印证之效吗?

        三、走马楼简牍的建安纪年同《建康实录·太祖纪》的建安纪年完全符合

  关于东汉末年与曹魏黄初初年的纪年问题,《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文帝纪》及《三国志·吴书·吴主孙权传》是这样记述的:
  《武帝纪》云: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庚午"王(指曹操)崩于洛阳,年六十六。"
  《文帝纪》云:"太祖崩,(曹丕)嗣位为丞相、魏王。……改建安二十五年为延康元年。"
  又云:同年十月,曹丕即帝位,"改延康为黄初。"
  《吴主孙权传》云:"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曹公薨,太子丕代为丞相、魏王,改为延康元年。冬,魏嗣王称尊号,改元为黄初。……(黄初)二年四月,刘备称帝于蜀。……十一月,(曹丕)策命(孙)权曰:……今封君为吴王。"《资治通鉴》所载与上全同。据此,知建安二十五年正月初为建安二十五年;这年的正月到9月为汉献帝延康元年;这年的10 月以后为黄初元年,亦即公元220年这一年先后有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
  献帝延康元年和魏文帝黄初元年三个前后相承的年号。《资治通鉴》从之,自此之后,无不以此为据者。
  但是,疑问终于发生了。这就是唐人许嵩在其《建康实录》中提出的不同于上述的纪年。《建康实录》卷1《太祖纪》是这样说的:
  (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魏王曹操薨,太子丕即帝位,改汉建安为延康元年。……明年冬十月,曹丕代汉称魏,号黄初元年,而(孙)权江东犹称建安。
  (建安)二十六年,其年始置丹杨郡,自宛陵于建业。
  (建安)二十七年四月,刘备称帝于蜀,即黄初二年也。……冬十一月,魏使邢贞至,策命权九锡,为吴王。
  (建安)二十八年……冬十一月,权就吴王位于武昌,大赦,改年号为黄武元年。按照《建康实录》的这些记述,较之《三国志》所云曹丕改元黄初、刘备称帝、曹丕封孙权为吴王及孙权改黄武年号等事件均推迟了一年。唐人许嵩撰写《建康实录》时,无疑看到了《三国志》一书,何以其所记年代与《三国志》如此不同呢?如果他毫无所据,岂能胡说如此。应当说《建康实录》所说年代是值得注意的。然而,由于有《三国志》及《资治通鉴》等书的明确记载,以致长期以来无人注意到《建康实录》同《三国志》的不同纪年处,无形中把《建康实录》的上述纪年视为错误,不予理睬。今长沙走马楼简牍的出土,又把这个问题尖锐地提出来了。试看《新收获》一文所征引的下列简牍:
  入吏所备船师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 (6-2263;图一:2)
  入吏番观所备船师 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 (6-2277;图一:4)
  入□乡使卒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 (6-1843;图一:3)
  其二斛八斗税昭勉□□陈晋黄武元年米(6-2278)
这里的四枚简牍所记,结合其它简牍能说明许多问题,这里不论其它,单讲其建安纪年的内容,除了如上所述可以证明孙权未奉魏文帝黄初年号之外,还可以证明《建康实录》的上述纪年是有根据的。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上列二、四枚简牍所记看出。此二简,从其编号来看,显然是前后相连的。第二简言建安二十七年,第四简云黄武元年,这表明黄武元年是同建安二十七年前后衔接的,《新收获》一文的作者也有此看法。既然如此,这就同《建康实录》所云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孙权"改年号为黄武元年"相合。正因为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孙权已改建安二十八年为黄武元年,故《建康实录》在建安二十八年之后就称黄武二年,而以黄武元年代替了建安二十八年的纪年,也正如上引竹简之以黄武元年代替建安二十八年的纪年一样。这样一来,表明走马楼竹简所载纪年,同《建康实录·太祖纪》的纪年是相同的。以简证史,应当说《建康实录》所载是有根据的和正确的,《三国志》的纪年反而成了问题。按照走马楼简牍与《建康实录》的记载,下列诸事的年代应为:
  曹丕改延康为黄初年号,在公元221年,而非220年。刘备称帝于蜀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曹丕封孙权为吴王亦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
  如果说《三国志》所载诸事年代不误,则《建康实录》与地下简牍所载又作何解?因此,这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迫使我们必须作出回答。

四、孙吴有口钱、算赋征收之制而无户调之制

  在讨论孙吴的算赋征收之制时,有必要先明白算赋制度的简略演变过程。
  算赋,属于用于军事性质的人口税,谓之"赋"或"军赋",始于秦国及秦王朝时期。《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史记·商君列传》谓商鞅变法中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这里两次提到的"赋",虽无"军赋"、"算赋"之名,却同《史记·六国年表》中所云秦简公七年的"初租禾"之为田亩税明显不同,故知其应为军赋或算赋。《后汉书·南蛮传》载秦昭王为优待射杀白虎之夷,与夷人约:"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可见算赋之名昭王时期已正式出现。《汉书·晁错传》载错于文帝时上书,道及"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进一步证明秦有算赋征收之制。到了汉代,继承秦制,汉高祖四年即令"初为算赋"。自此之后,汉代史籍屡有记载,而且与征之于未成年人的"口钱"并征。新近出土的江陵凤凰山十号汉简中的四、五号木牍,记载了市阳里征收口钱、算赋的人员、办法及数量和当利里的每年每月"定算"等情况,不仅确证汉代有口钱、算赋并征之制,而且大大丰富了有关事实。(注:详见《文物》1974年第6期《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同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及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一文,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后收入《秦汉史探讨》一书,1998年9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东汉又承西汉之制,依然实行口钱、算赋并征的人口税政策,一直到东汉末年才发生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的人口税制度的巨变。大约在建安四年(公元199年)八、九月之后和建安五年二月之前这段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李通执行曹操制定的"新科"以"调绵绢"为内容的"急录户调"之事(注:详见拙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一书中的《曹魏租调制度拾零》一文所考,1987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户调"一词斯为始见。到了建安五年十月以后不久,又有了合田租与户调于一体的新税制;建安九年九月,曹操在平定了冀州之后,就正式把先行于兖、豫二州的新税制推广及于冀州地区,这便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新的租调制[1]。
  其中"调"的部分,就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因系按户征收实物,故名之为"户调",而且成了一个固定名词,有明确内涵,从此以后不再征收口钱与算赋,因为"户调"已经取代了它的地位。
  既然曹操已于建安年间率先改变按人口征收的口钱、算赋制度为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的"户调制",那么,东吴与西蜀是否也有此改变呢?这是研究魏晋南北朝经济史者长期无法解决的难题,因为从现存文献中,根本找不到东吴与西蜀的"户调"之名。文献中虽有"调发"、"调赋"、"赋调"、"征调"等用词,但"调"字多为动词而非名词,即使有的"调"可以作名词理解,也无法断定其就是按户征收绢、绵的"户调"。反之,如果孙吴没有实行曹操式的"户调"制,那么就应当仍是实行口钱、算赋征收之制,可是文献中又找不到这样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者或则对东吴、西蜀是否存在户调制或口钱、算赋制问题闭口不言,或则据旁证材料加以推测。著名史学家唐长孺先生,就曾据《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所云:"近自海昏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的话,认为这里的"租"是指"田租","布"是指口钱、算赋的折纳物,意即江南地区也发生了改口钱、算赋制为户调制的变化。[2]我在撰写《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时,也曾根据《三国志·吴书·三嗣主孙皓传》天玺元年(公元276年)条所云:"会稽太守车浚、湘东太守张詠不出算缗,就所在斩之,徇首诸郡",推断孙吴仍在实行口钱、算赋制度。因为这里的"算缗",都是出自老百姓。同条注引《江表传》云:"浚在公清忠,值郡荒旱,民无资粮,表求赈贷。(孙)皓谓浚欲树私恩,遣人枭首。"可见车浚、张詠之"不出算缗",是因为请求减免老百姓负担所致,显然是允许老百姓不出算赋,故无钱上缴。孙皓认为车浚是"欲树私恩",益见其减免老百姓算赋的负担。当时减免者有会稽、湘东二郡,孙皓以车浚之首徇"诸郡",意在警告全国,可见原来征收算赋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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