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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慈善文化差异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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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慈善文化的缺失与重构

时间:2009-10-26 10:54:45  来源:不详
orgiveness(宽恕)”、“Gratitude(感恩)”、“Share(分享)”等善念,都是人类共同的思想资源,都应将其融入到我国慈善文化核心价值观中,使其共同成为人们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

  其次,有意识的培育现代慈善观念。慈善文化的推广不能仅靠“恻隐之心”,它需要相应的教育。学校不仅要向学生传输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承担着价值观培养的教化功能。对于慈善价值观念的养成教育,不仅要重视课堂教学,更要重视实践教学。西方许多国家都把慈善课程作为重要的教学实践内容,如新西兰的中小学生经常参加各种募捐义卖活动,从小培养爱心,学会把慈善的美好愿望兑现成具体的行动;不少国家的大学把参加义工等公益活动作为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举措值得我国借鉴。
  
  (二)从制度层面来考察:积极推进“依法行善”的制度建设
  观念形态的慈善文化是对慈善行为的柔性约束,慈善捐赠行为常态化离不开制度的刚性约束。在西方,财产继承须缴纳巨额遗产税,财产作为企业或个人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基本没有偷逃空间,相反,将财产用于慈善却可在税前列支。这种配套制度和刚性约束,客观上促使富豪们将超过个人、家庭、家族及企业发展需要的“富裕财产”用于行善,这是企业家对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制度约束作利益对比后作出的选择判断。
  可见,为了使企业家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就需要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加大推动力度。中国对慈善捐款的免税率是比较低的,应相应的提高慈善捐款的税收待遇,统一捐赠优惠政策。另外,在技术成熟的时候开征遗产税、赠予税乃至特别消费税,引导富裕阶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要树立“依法行善”的观念,完善公益事业的法制环境,规范慈善发展的各个环节,促使更多的参与主体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三)从参与主体的的角度看:建立全民参与慈善的立体格局
  慈善是一种全民文化,慈善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无论是政府、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有参与的义务与责任。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全民参与慈善的立体格局。
  首先,政府要有正确的职能定位。按照国际惯例,慈善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慈善事业主要由民间力量来举办。这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慈善事业,但不能包揽慈善事业,不能代行社会慈善功能,而是要对社会慈善事业进行政策鼓励、引导和法律规范。
  其次,加强慈善组织机构的建设。慈善组织是慈善行为的中介环节,是善款的筹集者和管理者,慈善组织运作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力度。慈善组织应依靠自身的自律和治理来提高运作效率和社会公信度,比如定期向有关部门、捐助者和社会公开其经费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和透明管理;在管理、协调、运作效率等各个环节上依法建立严格的、健全的、完善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最后,社会的各类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区)以及所有公民积极参与。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是慈善捐赠的主体,尤其是企业的力量不可低估。企业要从文化的高度来探寻企业发展与慈善事业的结合点,要真正把“取之于社会,回报于社会”的文明理念从企业文化的角度予以固化,树立“企业公民”理念,支持慈善事业,把树立企业的公众形象与慈善公益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双赢的结果。我国正处于文化转型时期,从功利文化到慈善文化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只有民众共同参与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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