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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正规厂商在中低端市场产品的缺位,消费者觉得“山寨产品”价格低廉而且也很实用,所以出现 “山寨产品”销售火爆现象。因此,对于侵犯了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和“山寨产品”中的伪劣产品,国家应予以批判和肃清,对于根本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和相关工艺水平的工厂,应该取缔。对于具备一定生产能力和规模,能够自行生产出工艺好、价格低廉“山寨产品”的厂商,国家应该在质量监控、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并引导其生产行为,鼓励其自我开发中低端价位产品,补充和完善以往正规厂商的空缺。此外,更加看到,创新才是“山寨产品”的唯一出路。 对于作为文化产品的各种“山寨文化”,应该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宽容,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但是不要把这种副文化形态当主流文化形态。社会意识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政府以及文化界可以透过引导提升山寨文化的品位,通过健康、向上的节目,使其进入合理、健康的发展轨道,将文化领域里的“山寨”概念往正面、阳光的一面引导,使之成为正面符号,使其作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和科学发展观的广泛而有效宣传的渠道,引领广大草根阶层更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现状、目标、核心,自觉自愿为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秦亦夫.山寨机是“清剿”还是“招安”.中国经济周刊,2008(35) 2.陆新之.山寨精神的反思.中国新时代,2008(08)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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