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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战略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

时间:2009-10-31 10:45:04  来源:不详
1年的1.18%。然而,美国版权产业却能“逆势而行”,其净产值依然保持递增态势。在实际GDP中,“核心版权产业”1999—2000年和2000—2001年的增长率分别为8.36%和3.34%。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净产值总计为5 351亿美元,占当年GDP比重的5.24%;总体版权产业产值达到7 912亿美元,约占GDP比重的7.75%。就产值来说,核心版权产业超过了美国制造业中的任何部门,如化学、金属加工、塑料与橡胶制品、电子设备、工业机械与设备,也超过了所有主要制造业产值的总和[2]。
  2.美国版权产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1977年,美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300万人,占全国就业总量的3.30%,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就业人数已达800万人,占全部就业人数的5.90%。“核心版权产业”的表现尤其突出,创造的就业机会远多于飞机、汽车、钢铁、药品、纺织、食品加工和电子器件等传统知名产业,提供的就业量甚至比化工、纺织、木材、造纸、家具、飞机、石油和煤炭产业的就业人数总和还要多。
  3.美国版权产业的出口额居美国各行业之首。1991—2001年,出口额平均年增长9.41%。据保守估算,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出口额至少有889.7亿美元,远远超过化工、汽车、飞机、农产品、计算机和电子器件等产业的出口额。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业的出口表现最为抢眼,2001年的出口额分别为607亿和1 469亿美元,是美创造出口利润的两个大户。
  
  三、美国版权战略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
  
  (一)完善的法律制度,重视版权的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1790年美国就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版权法》。此后,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美国国会不断地对《版权法》加以调整和完善。1976年美国对版权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版权法构成了美国现行版权法的基本法律框架。1976年版权法自实施以来到2000年先后经历了46次修正,经过不断修正,使法律更加完善,版权保护也更加全面。例如,2003年美国版权法将个人著作权保护期从著作人终生及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公司版权保护期从75年延长到95年[3]。
  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科学技术背景下,文化产业中围绕版权方面也不断地出现新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些空白,美国政府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为了加大对涉及电影和录音制造业的版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国会在1982年通过了《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法案》。最为明显的是在数字版权领域,为了加强数字版权保护,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了多部数字版权保护法案。为了保护和促进美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美国在1980年就颁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成为最早采用版权制度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国家。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反电子盗版法》(1997年)和《跨世纪数字版权法》(1998年),以加强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加强对美国文化产业的保护,提高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在加强国内相关立法同时,美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以促进其文化产业占领国际市场。根据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美国通过《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开始对《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提供高水平的版权保护。当《伯尔尼公约》对版权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美国的需求,一方面,他们利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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