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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和基督教道德核心理念的差异

时间:2009-11-28 11:30:20  来源:不详
一)“爱”与“仁”的本体论依据不同
  基督教的“爱”来自上帝,儒学的“仁”则来自人的本性。根据基督教教义,“爱”出自上帝的赐予。人自身之所以无法产生爱的能力,是因为每个人生而有罪,这罪不是一时一地的邪恶行为,而是贯穿人的全部生存状态,所以人必须靠上帝的恩典才能爱。
  儒学的“仁”是人生而具有的。《孟子•告子上》认为:“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既然仁义都是人生而具有的,那么行仁义的依据也不在外,而在自身。孟子认为仁义是人之为人的标志,不行仁义则不能算是人,只能算是禽兽,因此为了证明自己是人,就必须要行仁义。
  (二)基督教的“爱”有着比儒学的“仁”更为广泛的内涵
  “仁”是人的社会属性,说得更具体一点,是人的道德属性。“仁”就是良知、良能。其在儒学伦理观中有着严格的界限。对父母是亲爱,对人民是仁爱,对万物是爱惜,三种爱指向不同的对象。
  基督教的“爱”则不仅仅限于道德领域。奥古斯丁认为,爱之不同只在于目的,其本质“都是将我们和我们所爱的目的物连在一起的企图”,“一切的爱都是占有欲的爱”,所以爱与爱欲的区分仅仅是义理层面的。在基督教看来,情欲的爱、理性的爱和宗教意义的爱只是爱的对象、目的不同罢了,实际上所有的爱是连成一体的,因为都是上帝对人的赐予,具有神圣的意义。
  (三)博爱与“爱有差等”的对立
  基督教强调爱的超越性——超越国家、民族和血缘的界限,因此是一种博爱。耶稣所弘扬的天国是向所有人开放的,不仅向犹太人,也向异教徒和罪人开放,体现出一种世界性宗教的博大胸襟。
  儒学也有提出过博爱思想的人,如韩愈、张载。韩愈说“博爱之谓仁”(《原道》),张载说“爱必兼爱,成不独成”(《正蒙•诚明》),“以爱己之心爱人,则尽仁”(《正蒙•中正》)。但是,这种爱骨子里还是儒学“爱有差等”的爱。说到底,儒学的“仁”尽管提倡“爱人”,但是这种“爱”是受到礼的节制的,正所谓“克己复礼为仁”,“礼”作为宗法社会中的行为规范,自然具有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所以孔子认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
  儒学以尊亲为衡量道德行为的首要标准。对于儒学而言,“仁”不仅是个人修养的重要内容,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基督教和儒学在伦理观上的差异,是宗教、社会基础和思维方式的差异的结果。虽然二者有着诸多的的差异,但这并不能说明基督教文化和儒学文化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基督教教义和儒学学说都是不断汲取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而成为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的代表,而且这一过程仍在继续中,它们所体现出的强大包容力、吸纳力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们之间的相互理解、融合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
  [1]苏兴.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63.
  [2]翟本瑞,尤惠贞.基督教“爱观”与佛教“慈悲观”的比较.普门学报,2002,(2).
  [3]董小川.儒家文化与美国基督教新教文化.商务印书馆,1999.
  [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5]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上海古籍山版社,1997.
  [6][美]胡斯都•L•冈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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