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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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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15 12:16:0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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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益性文化事业 信息公开 信息不时称 文化信息化 [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本身的性质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我国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在有关条例、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了初步探索,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平衡机制上的信息不时称;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公开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增强文化信息公开意识;继续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机制。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内涵界定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社会兴办的面向全体公民的非营利性的文化事业组织及其场所和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就我国文化发展状况来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如新华社、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与党刊等承担党和国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业;二是如作为国粹的京剧、昆剧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单位;三是如公共图书馆、文物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四是如面向社会群众的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等文化事业。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文化事业单位、部分非政府组织以及个别企业根据社会公众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开主体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为与制度。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决策、财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统本身应该传递的服务于大众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业单位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识、审美熏陶和休闲娱乐信息。 二、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有益探索 1.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在我国有关文化条例中的体现 2004年5月31日,据国务院法制办透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完成,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仅有零星的法律条文。1997年颁布的《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X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宣传文化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这些规定体现了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越来越明显。 2.国家五年计划凸显公共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 文化信息化[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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