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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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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15 12:16:0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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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3.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机制 首先,通过立法,加快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随着文化事业发展速度和信息化的加速,制定一部统一的有关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法律,为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成为当务之急。借鉴他国有关信息立法的经验,文化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都应涉及立法目的和基本概念的确定,请求权人的资格范围、公开文化信息范围、豁免公开文化信息的范围、公开请求的范围、文化信息公开的程序以及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等。除了制定一部统一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法外,应该针对公益性文化的行业特色、发展现状和规律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特别应注重监督和制约制度的建立。其次,培育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特别是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确立,有助于消除和减少文化管理信息公开实践中的虚假信息、冗余信息,从而提高文化信息公开的质量。第三,加强文化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各级文化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对文化信息公开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评估和检查。对各个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办事机构与人员、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和检查的结果记录在案,以便作为定期考核或年终考核的依据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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