惧燕人掘吾城外冢墓,僇先人,可为寒心。”于是,“燕军尽掘垄墓,烧死人。即墨人从城上望见,皆涕泣,俱欲出战,怒自十倍。”这是因破坏宗族坟墓,反而激起对方斗志的一例,同样也可以说明先人冢墓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史书还有不少因家庭墓葬遭破坏,士大夫因而辞官的事例:如《晋书·华谭传》记载,西晋时,“素以才学为东土所推”的秀异之士华谭,曾以父墓毁而去官;《晋书·何充传》记载会稽内史何充“以墓被发去郡”。《旧唐书》等史籍中也有同样的事例,如唐宣宗时东都留守柳仲郢因“盗发先人冢”,于是弃官回乡。
中国传统农耕社会中,生者之居和死者之居往往相近相安。白居易《朱陈村》诗写道:“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坟墓,曾经是能够长久寄托亲情的象征。坟墓,有时又被认为具有某种能够预示宗族盛衰的神秘作用。历史上还多有“兵革乱离,而子孙保守坟墓,骨肉不相离散”事(《宋史·孝义列传·姚宗明》)。坟墓成为凝聚宗族情感的一种文化标志。对于祖国、对于故土的忠爱之心,有时首先直接体现为对于家族坟墓的眷念。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金人犯淮宁,地方长官向子韶鼓动士民抗敌时,就曾经大声疾呼:“汝等坟墓之国,去此何之,吾与汝当死守!”(《宋史·忠义列传二·向子韶》)
在宗法制长期有规范性影响的中国传统社会,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唐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杜荀鹤:《题觉禅和》),表明这种道德规范也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节丧》中写道,厚葬形成风习,于是“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而自然会因此诱发“奸人”盗墓行为,“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可知当时对于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诸史籍。《淮南子·氾论》写道:“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据说往往“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可知执法是严格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规定,“盗发冢”与伤人致残、讹诈、杀人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太平御览》卷五五九引《汉赵记》曾记载了一位名叫张卢的男子在死后二十七日,有盗发掘其墓,张卢竟然苏醒的故事。说张卢复活后询问盗墓者姓名,郡县行政长官以为盗墓行为虽然原本属于“奸轨”,但是“(张)卢复由之而生,不能决。”豫州牧呼延谟将这一案情报告给皇帝,皇帝下诏说:“以其意恶功善,论笞三百,不齿终身。”盗墓行为原本应当严惩,只是张卢因此意外复生,才使得断案具有了复杂性。有的法律史学者将这些资料看作当时有制裁“发墓”的法令的例证。《魏书·高宗纪》也记载,北魏文成帝拓跋濬太安四年(458)冬十月,“北巡,至阴山,有故冢毁废,诏曰:&ls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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