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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举办地方自治过程中,由于存在舞弊、刮民、铺张等现象,民众对地方自治事务的误解、无知和冷淡,加之财政的困难,使许多地方自治事项的举办或流于形式或大打折扣,从而限制了地方自治的成效。尽管如此,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商业发达的地区,地方自治事业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三、晚清地方自治运动对*发展的影响
清政府的地方自治政策是作为预备立宪的重要内容而提出的,这是因为“地方自治是宪政制度的最重要的成分,没有地方自治,宪政制度只是徒具其表的形式”(注:Min Tu-ki,National Polity and Local Power:The Transformation of Late Imperial China,Cambridge,Mass,1989,p.159.)。地方自治的另一个目的是弥补官治之不足,使官治与自治相协调,从而巩固清朝统治的根基。但实际上,改革的结果并未出现清政府所希望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和谐。地方自治机构的出现,反而构成了对清朝地方政府的挑战。地方议会与地方官的实际关系是相当对立的,它们之间的主要竞争表现为对财政的控制上。虽然章程禁止自治机构干预正常的政府税收,使其仅限于管理单纯的地方财政事务,但辛亥革命所带来的行政管理混乱使一些自治机构与县级官僚机构在财政管理上陷入直接的竞争中,这就决定了自治的命运(注:see 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pp.278~279.)。这样,乐观的立宪主义者所预想的公私利益的恰当结合并未出现。
清末的地方自治虽告终结,但在中国的现代化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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