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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晚清新式绅商的公民意识与*参与

时间:2007-3-9 16:37:05  来源:不详
分化和参与的扩大等,无疑是传统社会与现代化社会的重要区别,也是现代化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从社会转型角度看清末地方自治,可以说有其负面效应,也有其进步的价值。 

清朝末年,封建统治阶级在社会变革潮流的冲击下,被迫接过地方自治的旗号,作为挽救满清王朝垂危统治的一项自救措施。然而,清政府的目的,并非为了赋予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为了调适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立新的绅商“辅治”地位,以官办自治的形式,达到稳固专制政权基础的目的。因此,这就使得清末地方自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并未完全按照资产阶级的意愿发展,未能实现资产阶级革新地方*的初始目标。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级地方自治机关更名存实亡。 

清末地方自治迭遭困挫,未能顺利发展,首要原因是由于近代中国经济发展滞后,财税资源匮乏,文化教育水平低下,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使得地方自治的推行受到严重阻碍。除了少数通商口岸和得风气之先的大中城市较有成效外,其余广大内陆地区,对于地方自治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尤其是习于传统宗法社会生活的广大农民,更对地方自治等新政事物懵然无知。 

其次,清末各级地方自治机关,除少数开放地区为新式开明绅商所掌握,其他广大偏远闭塞地区,主要是由旧式地方官绅把持。由于地方官府的监督与控制,一些地方官绅得以因利图便,专务肥己。他们或借开办地方自治之机增捐加赋,或借官府势力鱼肉乡里,使地方自治失去资产阶级民主*的意义。 

其三,以新式绅商为主体的中国早期资产阶级,不仅力量单薄,而且态度软弱。他们未能明确着眼于地方自治的阶级属性,着眼于自治权力的自主性和民主性,而只是试图在传统的*体系与伦理规范之内,“减杀君权之一部分而以公诸民”[②g],其所获得的自治权力也仅限于管理地方公益事务,充其量只能是“官绅合治”,而无法真正实现资产阶级民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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