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第73页。)这既给立宪党人头上泼了瓢冷水,也彻底暴露了官制改革与仿行立宪的真面目,使清廷处于空前孤立的地位,以致覆亡。
上述史实足以说明:清末中央官制改革,不是以三权分立的原则为指导思想的,而是以三权分立的仿行立宪之名,行掩护专制集权之实。至于1908年清廷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又是什么性质的?现考察如次:
《大纲》的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14条,规定皇帝拥有颁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定军制,统率海陆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总揽司法等大权。可以说是总揽了行政、立法、司法的三大权力于一身,谈不上是真正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而且,这14条均是从《日本帝国宪法》抄袭来的,并对个别条文作了有利于君权的修改。(见《日本帝国宪法》,第8条。)
《大纲》的第二部分是“臣民权利义务”9条,规定“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并按法律规定纳税和当兵。把公民称为“臣民”,并规定臣民的权利是皇帝恩赐的,不存在自由权论者所倡导的“国家以前或国家以上的权利与自由”。而且一切权利又都是要“合于法律命令”,“于法律范围以内”。人所共知,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又是统治者强制公民的行为准则。在这个前提下还有多少真正的民权?!这9条全抄自《日本帝国宪法》,而且将其中臣民享有的迁徒自由、书信秘密、信教自由和请愿权利删掉,(参见《日本帝国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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