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3、28、30条。)由此可见其比《日本帝国宪法》更为狭窄,具有更浓厚的封建性。
《大纲》在表面上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但从《大纲》的前言明白写道:“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页。)可见是由君主来总揽了立法、行政、司法的大权,而且行政权优于立法权,议院从属于政府,内阁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院负责,议院只能“协赞立法”、“议决预算”、“弹劾大臣”,实际上还谈不上是一个独立的立法机构。所以《大纲》不是根据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论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而仍然是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又以君权凌驾一切之上的劣质变种的抄袭本。
综上所述,《大纲》是以二元君主立宪制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并具有更浓厚的封建性的抄袭本,难以称为“是顺应时代潮流而制定的一个体现君主立宪精神的宪法纲要”。就其实质说来,《大纲》是以立宪为外衣,掩盖其君主专制政体的实质。对此,不仅当时主张民主共和的革命派抨击它:“其所以悬预备立宪之招牌者,不过欲假此名义……以巩固其万年无道之基而已”。(《民报》第26号《南洋华侨史略》,附论《满清政府预备立宪之阴谋》。)就是立宪派也指责它是“官僚*”,“其根本处仍不脱专制之遗臭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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