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的活动。
对外国使者和外商,明清两朝防备极严。明朝除勘合贸易外,禁止中国官员和百姓与“夷人接触”。清朝乾隆二十二年以后,先后四次颁发《防范章程》,对外国人的商务活动、居住处所、行动自由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两广总督李侍尧颁布的《防范外事规条》,其中主要内容五条:(1)“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如需在中国逗留过冬,也只能在澳门居住;(2)外国商人到广州后,须住于行商指定的商馆,并由行商“管束稽查”;(3)禁止中国人向外国人告贷,禁止外国商人雇佣汉人;(4)严禁外国商人雇人,以及与中国人“传递信息”;(5)对外国商船到广州停泊时,“酌拨营员弹压稽查”。(38)嘉庆十四年(1809年)颁布的《民夷交易章程》规定:“嗣后各国货船到时,无论所带护货兵船大小,概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违例擅进,经守口员弁报明,即行驱逐”。(39)道光十一年和十五年(1835年)先后制定《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和新规八条,规定“夷商进口后,泊船处所应照旧派拨稽查,其住居行商馆内,即令行商约束,以免滋事”,禁止“夷人私带番妇住馆,及在省乘肩舆”;责成关口巡查弁兵严加禁止“夷人偷运枪炮至省”;“夷船引水、买办,应由澳门同知发给牌照,不准私雇”等等,制定所有章程的目的,都是为了“俾民夷不相交结”。(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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