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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与鸦片输华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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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1:4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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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对中国政府本身的利益来说将会带来多么大的好处”(注:胡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中华书局1993年译本,下册,第906页。)。此后,朴鼎查便严格地循此指令行事。1842年8月英方提交的南京条约草案中,除烟价一款外,没有鸦片贸易的内容。但在同月16日,朴鼎查向中方的说帖中却提出:“鸦片一项如何可期善办,……尚须时日可成”,要求与中方代表面谈,并将英国政府起草的《论鸦片大略》的文件一份提交,这份文件指出:英国不可能在印度和其它属地禁种罂粟,也不可能完全禁绝鸦片运进中国,即便英国禁运,其它国家也要运进。与其偷运无税收,不如“议定款例,以将鸦片运进中国,与各正项货物通商无异”(注: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版,第210页。)。正式向中方施行以增加税收相诱使的策略。对英方“请开烟禁”的表示,中方谈判代表咸龄、黄恩彤当面答复:“烟土一节,俟姑再商”(注:中国史学会《鸦片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册,第109-110页。)。8月27日,朴鼎查提交备忘录一份,敦促清政府对鸦片贸易持“明智”态度,建议“除非中国能够完全阻止鸦片贸易(这一点绝对办不到),否则,只有以物物交换方式使鸦片买卖合法化”。朴氏以税收诱使不成,转以物物交换劝说,耆英答以此事“还不宜向皇上奏请”(注: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册,第413页。)。此后,该议题搁置不议,南京条约除第4款规定偿还烟价外,对鸦片贸易不著一词。
其次,是来自清政府方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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