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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广东对外交涉体制之演变

时间:2007-3-9 17:22:21  来源:不详
省关道和兼辖总督所驻省份之交涉使“禀承办理”,则广东交涉使须兼管广西交涉事务。此外,《章程》还规定,交涉司设立后,交涉局之类的机构一律裁撤。〔22〕

自“洋务公所”到交涉使司,具体办交涉的道府等官员仍称“洋务委员”,但与此前的洋务委员相比,已不是因事差遣的临时职位,而是一种常设机构中的常设官员。

广东还有汕头、海口、北海等口岸,分别由1858年的《天津条约》和1876年的《烟台条约》规定开埠。以下根据较有限的资料,对这些口岸的交涉情形略作说明。

1881年两广总督张树声在奏折中说:“向来各国驻粤领事遇有交涉事件,潮州则照会惠潮嘉道,琼州则照会雷琼道,就近办理。如事关紧要,始行申报臣等查办。”“廉州北海一口,则高廉道远驻高州,相距凡数百里,遇有交涉事件,均由廉州府就近查办,其紧要者方始转申督抚。”〔23〕这就是说,直到光绪初年,上述口岸的交涉事务尚由当地道、府官员处理。1861年,英国驻汕头领事坚佐治就英人入潮州府城一事,向署惠潮嘉道邱景湘交涉,〔24〕可以作为张树声说法的佐证。张树声在奏折中又表示,“嗣后汕头、海口两处遇有寻常交涉事件,仍由惠潮嘉道、雷琼道照旧办理。”“廉州北海一口则仍由廉州府就近办理申报……其事关紧要者仍由臣等自行妥办。”〔25〕这表明至少在张树声任内,汕头、海口、北海三个口岸仍维持由地方道、府官员办理交涉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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