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袁树勋札饬洋务处办事各员,通知将洋务处“改为交涉局,”任命魏翰为局长(京卿),苏锐钊(道台)为副局长。从洋务处改为交涉局,人员变动不大,但其机构设置、权责范围更接近于正式官衙。
除洋务处、交涉局外,两广总督衙门中尚有掌管交涉文牍的幕职。刊登于1910年初《东方杂志》上的《两广总督衙门幕职章程》载,幕职分为秘书员、参事员两类,参事员中的甲科即为交涉科,“掌理一切交涉事务文牍。”〔19〕
清廷在1901年设立外务部,且列于六部之首,但在地方,则未有正式的官衙作为交涉机构。鉴于各地交涉事务的日益频繁,1910年(宣统二年),外务部奏请设立直隶、广东、江苏三省交涉使,并附《各省交涉使章程》18条,经议定施行。该《章程》规定,各省设立交涉使司,作为正式行政机构。交涉使司的主官为交涉使,秩正三品,其位置在布政使之后,提学使之前,与布政使、提学使、按察使同为督抚属官。由外务部从所属人员及曾任交涉事务的实缺道员中遴选任用,督抚亦有权在遴选后向外务部保送。各省设交涉公所一处,由交涉使督率委员每日入所办事。交涉使掌管全省交涉事务,并有权“会详”一向由藩、臬二司及提学使参与“会详督抚之件”,其他各司的一些规定和惯例也适合于交涉使司。〔20〕在清朝灭亡前夕,正式的地方交涉衙门终于设立,从而完备了地方交涉体制。
1911年,广东交涉使司的组成情况如下:交涉使:李清芬;秘书科科长:陶邵彬,下设科员2人;翻译科科长:魏子京,下设科员6人。按清廷《章程》之规定,交涉使以下的科长科员等,一般不超过三、四员,事繁省份亦不得超过七、八员。而广东交涉使司除上述10名科长科员外,还有3名额外科员,〔21〕可见在广东这个交涉事务最繁的省份,其交涉机构亦属最大。
按清廷《章程》的规定,广西等省暂不设交涉司,其交涉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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