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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及列强的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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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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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约》和《中德通商条约》出现了所谓“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的新的表述,这一表述似乎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空间上,都扩大了通商口岸的范围。就时间而言,从“早出晚归,不得在外过夜”到“三五日内”;就空间而言,从原定外国人到“乡间”、“内地”、“内地乡村”、周边“市镇”即为逸出通商口岸范围,外国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动,扩大到“地在百里”(注:也许,在英国人看来,如果由此追溯青浦事件,距上海90里的青浦就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了。当然,这种追溯是无效的。)。按当时度量衡制,通商条约规定之度量衡,与英制折算办法为“中国一丈即十尺者,以英国一百四十一因制为准”(注: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影印1984年5月版,第282页。),则1里为150丈,即21150英寸,约合0.537公里。“百里”约合53.7公里。
《中英天津条约》等订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清政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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