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和列强没有发生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重要交涉。直至1908年,荷兰、英国和美国公使给清政府的一份照会中才又提到了这一问题。该照会称:“在谈判条约时,各外国意思是,‘条约口岸’或‘通商口岸’的名词,应包括相当广阔的地区。英约的英文本中用‘城镇’,法约本中用口岸与城市,以及对内地旅行发给护照的章程规定条约口岸一百里内不需护照,都可证明这一点……各有约国对这问题的态度是人所习知的……它们如一向所主张,认为条约口岸包括当地城市和其附近的水面和陆地。而且不论是根据条约,或是由中国政府自愿向外国贸易开放的地方,为了划一起见,都应适用这一原则。”(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页。)
显然,在列强看来,《天津条约》订立以后,通商口岸的范围已扩大到百里。
马士讲到条约口岸关税时说到:“如果进入‘内地’到距离上海三十哩的一个非条约口岸的地方,那么,就要征其他的税。”(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8页。)按1哩(即英里)为1.609公里,30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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