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7公里。显然也将通商口岸的范围认定为三十哩,即48.27公里,约合90华里(按当时度量衡制)。
问题在于,我们并不能从《中英天津条约》和《中德通商条约》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条约清楚地写明“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和“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字样,就已明确“游玩”之处已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外,唯不得超出百里范围和三五日时限而已。
第二,从条约规定的外国人活动的性质看,如果外国人仅仅是在百里范围或三五日时限之内旅游(“游玩”),而不是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方可“毋庸请照”,享受相当于在通商口岸活动时依据条约所享有的待遇。
由此可见,《中英天津条约》等订立以后,通商口岸的范围并未扩大到百里。仍应依前定条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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