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衙门)遣之领催等,抢索银钱、马羊等物共算钱278千钱。”(《驻神木处理蒙汉案件同知致鄂尔多斯准噶尔扎萨克贝子等书》,嘉庆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001-2,A004-5,12)“理事司员处派把总、衙役等,来本旗(指杭锦旗)驱逐买卖人等,在本旗吃廪饩,骑驿站马。”(《乾清门行走伊克昭盟盟长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呈理藩院书》,001-1,A003-5,4-1,嘉庆元年?)。
[34]《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
[35]《尚书班第、总督庆复奏有关鄂尔多斯开垦事宜折》(乾隆八年十二月);001-1,A001-3,22。
[36]《绥远通志稿》卷26“保甲团防”。
[37]每一个乡都有头领叫“乡长”,在市镇叫“镇长”,在村庄叫“村长”或“庄头”。(《福惠全书》卷二;卷二十一。转引自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7页)
[38](道光)《神木县志》卷四“建置下”。
[39]《绥远通志稿》卷26“保甲 团防”。
[40]《绥远通志稿》卷26“保甲 团防”。
[41]忒莫勒考证说乾隆四年(1739)至七年(1742)之间(《建国前内蒙古方志考述》,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年,246页)。
[42]《口北三厅志》卷一“地舆”。
[43]政府常设立一些非自然的行政单元,其大小规模与镇和村的规模并不一致。如,税赋和徭役单元(里甲)、治安单元(保甲)。(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7页)这是内地的情况。
[44]卓索图盟喀喇沁左旗档案,《有关四旗民人事宜从大院定例之来文》(乾隆六十年八月二十日), 503-1-395,内蒙古档案馆藏。
[45]喀喇沁中旗档案,《驻乌兰哈达处理蒙古内地事务理事司员致喀喇沁扎萨克头等台吉等书》(乾隆十五年九月十二日),504-5-243,内蒙古档案馆藏。
[46]“同治四年(1865)七月,尊旨,查居住孟克乌孙、嫩达罕二河人户,编立保长、甲长上报之册:在两河立为二保长、十三甲长。孟克乌孙三聚住群艾力有七十三户,四百一十口,庙喇嘛三十四口。嫩达罕三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