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用铁勺捞取,贩至市口(丹噶尔)贸易,郡民赖之”。[29]至清末,“或有私贩偷运至兰州、汉中一带销售者”。当时每年运销丹噶尔的湖盐达三百余石,价银八千两。除盐外,柴达木一带的蒙古族还开采硼砂、火硝、硫磺、铅、皂矾等,运至丹噶尔,转销西宁府各地及外省,每年销售额共约五六千两。一些蒙古族群众还从青海等捕捞湟鱼(裸鲤)“至丹城出售,销路最广”[30],一部分还转售西宁、兰州及甘州、凉州一带,每年价银达八千两。
三、清代丹噶尔的“歇家”制度
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兴起和发展,是丹噶尔城镇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动因,从而也对清代丹噶尔地方的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前所述,丹噶尔地方农业经济非常落后,尽管务农人口在全部丹噶尔人口中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三,但是所生产的“农产仅供土人所用,尚多不足之虞。……故农产而外,衣食皆资于商也”,所以时人认为:“本境之商业甲于农工也”。据载,清末丹噶尔本地居民中直接营商者约一千余人,又“资以食者四千余人”,[31]二者约五千余人,差不多占当时丹噶尔厅人口总数(光绪十六年统计该厅总人数约二万二千余人)的四分之一。这种比例在以农立国为传统的中国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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