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茶二封,即于粮票内注明”[43]。对于藏族各部,也大致如此。如道光初年规定各部易换粮茶,要“计口授食,每年准买两次”,同时也要请领照票,“官为经理,发铺照卖”[44]。但不论何族何部,具体的交易活动,则要由“官歇家”加以监督。“仍令差役歇家跟同蒙古等,照数易买粮茶,并令歇家出具并无多买结据。倘蒙古等所买粮茶浮于印票请领之数,一经沿边卡隘查出,将差役歇家一并治罪”[45]。
进入嘉庆、道光时期,随着丹噶尔民族贸易的繁荣,丹噶尔“歇家”的活动范围又进一步扩大,许多“歇家”已由蒙藏商人的贸易代理人发展到直接营商。当时那彦成就在其奏议中称:“官歇家勾通蒙番,私卖口粮,并夹带违禁器物,甚且于山僻小路分开私歇家,招引野番于寅夜私自授受、销脏、易粮、私买*”。那彦成还一再严饬各“歇家”,“只准开店,不许囤积粮食、布匹、茶叶以及*等件,倘违即加重治罪”。反映出当时“歇家”私自营商的情况很严重。更有一些“歇家”私自携带粮食、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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