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社会中是极为少见的,况且清末丹噶尔的贸易规模比起嘉道咸时期已大为逊色,由此推测其贸易鼎盛时期营商者的人数可能更多。
《丹噶尔厅志》卷五将本地业商人员分为四类,一是“开铺坐贾者,汉、番人皆买其货,而尤以番货为有利”;二是“出口贸易者,以收买蒙番羊毛、羔皮为大宗,较坐贾者,为获资独厚”;三是“开歇店以招住蒙番者,蒙番货物皆归歇店买卖”;四是“提篮行贾者,每日上市专售蒙番零货”。其中,“歇店”即“歇家”,是最值得重视的一类。因为“歇家”的活动一方面构成了清代丹噶尔民族贸易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体现着封建国家对丹噶尔民族贸易活动所施加的干预。
“歇家”一词,据笔者所见,最早出现于明季文献中。嘉靖时,杨一清在一篇有关西北茶马问题的奏疏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合无今后但有将私茶潜tíng(原字山下加王加辶)边境兴贩贸易,及腹里贩卖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事发,并知情歇家牙保俱问发南方烟瘴地方卫分永远充军”[32]。尽管杨一清在此未能明言“歇家”具何种身份,但可以看出“歇家”与“进贡夷人”间有密切的关系。从字面理解,“歇”有“歇脚”、“歇息”之意,故推测明代所谓“歇家”者,就是那些在西北缘边城镇中专为入贡往来的少数民族僧俗提供歇息住所的店家之类。至清代,西宁府属各城镇中依然有“歇家”存在,即所谓“至青海蒙古、番子来至西宁,各城内向设官歇家容留住宿”。[33]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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