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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对边疆地区的管理,采取了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做法。所谓大权,指的是军国外交大政,以及制定法律、机构配置、军队部署、民族上层分子的封赏爵禄。这些,差不多都需经皇帝认可,或颁诏决定。为了沟通中央和边疆地区的联系,审定和协调相互关系,清廷还设立理藩院,专管边疆民族事务(西南地区一般归各省督抚辖理)。由于边疆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不可能事无巨细,悉能洞知,故特派出将军、大臣,代表朝廷监督和掌握全局,保证中央政策的施行。至于一般地方民刑之事,甚至包括征收赋税、摊派差徭等等,都由各所在民族头领或官员自行处理或支配,有的还可保留自己的军队。他们在行政、财政等方面所享有的自治权,远比内地的省府州县要大得多。这种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做法,既保证了中央朝廷对边疆的控制,有利于防止发生分裂、割据,及时制止外国的侵略活动,同时亦照顾到边疆的特殊情况,使之享有一定的便宜之权,不致因小故而影响对大事的处理,对发挥边疆地方政府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2.依据民族特点,循其俗、施其政
我国边疆地区民族众多,各民族之间的历史传统和信仰习惯,都存在差别。从这一基本事实出发,清朝政府采取了依据民族特点,循其俗、施其政的做法。比如象关外东北诸民族,他们与满族关系密切,所以在行政编制上,多采取八旗制形式。蒙族则用盟旗制,新疆喀什噶尔等地的维吾尔族,仍沿袭伯克制,西藏则以噶厦治政,西南等地区的少数民族,除改土归流者外,又多实行土司制。至于新疆的哈萨克和布鲁特人,除授予当地头人翎顶和征收一定实物税外,更不干预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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