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团练人员的委派不受“回避法”限制。清代铨选授官的制度规定,有七项必须核查无讹,方许补授官缺。其中“密其回避”一项,规定户部14司、刑部17司、御史15道、督抚以下至佐杂,皆须回避本籍,以防上下勾结、弄权舞弊,把持一方。此次办理团练人员的委派却恰恰相反,绝大多数是令其“回籍”,“就其本籍”,办理或督办团练防剿。
3、委派办理团练人员的谕令中,没有了“帮同”地方官办理的字样,除委派工部侍郎兼署刑部侍郎吕贤基等回安徽本籍办团的谕令是“会同”安徽巡抚办理团练军务事宜、委派前任左都御史沈岐等在江苏本籍办团的谕令是“会同地方官邀集众绅士酌办”团练事宜以外,绝大多数直接便是“督办”或“办理”某省某地团练事宜。
4、“逼近贼氛”的重要省份如安徽,更分别委派主办人员与分办人员,主办人员并奏请随带本籍得力京员人等同往帮办,或奏请“饬调文武员弁以资差遣”,均依奏允准或饬调。
咸丰三年(1853),咸丰帝委派的办理团练人员,特别是主办人员,虽然没有“团练大臣”的正式名称和任命,但其既有“督办”或“办理”某省团练防剿事宜的职权重任,又有“钦差”大员的身份地位,直可以称之为“团练大臣”了。事实上,民间也已这样称呼他们,如桐城绅民即称吕贤基为“钦差办理团练大臣”等。[35]
这样的“团练大臣”,其身份果然十分特殊:一方面他们是上层统治结构中现任的高级官员(即便那些原属在籍非在职的官员,由于“奉旨”办团,也有了“现职”的色彩),且直接受命于皇帝,直接向皇帝负责;一方面他们在自己家乡的基层社会组织(本家族、宗族、乡族)中,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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