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疏中说:团练、防、剿三事,当分寄其任、并致其力以图之。团练之事,各就地方饬属加意办理,激劝绅民,歼除土匪;防堵之事,于江北沿江一带,择精干牧令,稍假威权,令其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各固藩篱,永免征调,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俸,不迁其职,俾得尽心固守;剿贼之事,专责之统兵大帅,如大帅驻营去贼百余里外,立即逮问。如此则各有责成,无所用其推诿。[40]
如果说,吕贤基等奉旨回原籍办理团练防剿,无论从统治者的主观方面还是从这件事本身的客观方面,均带有调整双重政权结构与重建统治秩序的色彩的话,那么上述奏疏,则可看作是吕贤基等在安徽办理团练防剿、或者说调整双重政权结构与重建统治秩序的指导思想。
这一指导思想看上去与曾国藩办团练的特点近似。如“团练之事”,似相当于曾国藩的以保甲为基础,坚持以上层政权结构为主导的双重统治的格局,坚持由官方严密控制基层社会组织、使之略有攻防能力诸如能“歼除土匪”等低度军事化的原则;如“防堵之事”,则似相当于曾国藩的以团练为基础,练勇成军等。但仔细分析,这一指导思想实与曾国藩办团练的特点相去甚远,甚至具有本质的区别。其关键在于后两条——“防堵之事”与“剿贼之事”。
曾国藩练的是“官勇”、“新军”,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取代中央经制军队绿营军,代表中央、代表上层政权作战的湘军。
吕贤基奏疏则将“防堵”与“剿贼”分开:“防堵之事”归地方;“剿贼之事”归中央。责成地方“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也就是说,地方所练之勇,只为地方专责防堵本地所用。剿贼之事,是国家经制军队“统兵大帅”的专责,如其仍照旧使地方各勇充前敌,扎大营于“去贼百余里外”,则“立即逮问”。非但如此,吕贤基奏疏还提出地方“各固藩篱,永免征调”;地方官“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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