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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家族外植与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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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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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也有发生。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元月的一封家信中写道:“前争金鱼巷七间店屋,年得租银八十有奇元,交他收,已有二十多年,计今得租千余元。拙今年欲自收,而去留不得,焦灼愈深。”(注:陈文波给张维骐的信,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368-36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有的家庭委托对岸的宗亲处理产业,但对于受委托方的处理结果,将信将疑,不免生出许多事端。如厦门高浦的林郑氏,委托其在台湾淡水的宗亲出售瓦店,事后总觉得价钱有亏,竟然亲自渡海到淡水理论查较,致使台湾买主只好出银找贴,双方因此立下找贴字据如下:
立找卖契字人妇郑氏,有承祖父遗下自置大隆同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址在四十四崁内。瓦店□进,四至带在约字内明白,而瓦店两进自前年房亲叔侄已经出卖与张得源观,价足立契承管□□,因当时约字批失,时氏在内地。迨本年来淡(水)理较,凭公人三面议断,使张得源观备出佛银一十六□正,以为找卖之额。时各甘愿悦服。其银当场交氏观亲收足讫,随将瓦店两进找卖,并将约字缴交明白。日后房亲人等以及子孙永不敢再言翻异籍端滋事。今欲有凭,立找卖契一纸,并缴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仝公人收过字内佛银是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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