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双方重开谈判。王存善按照谭锺麟的指示,不同意骆克的要求。骆克竟然以“拒绝谈判”相要挟。双方相持不下。骆克见在谈判桌上不可能勒索到深圳和沙头角,转而提出“以深圳河北岸为界。……将整条河流划在英国界内”。(注:Ibid.,p.121.)至于“将深圳和沙头角划入(租借地)一事,留待在北京进一步考虑”。王存善在骆克的压力下,被迫表示了同意。(注:Ibid.,p.122.)
1899年3月19日,王存善与骆克在香港签订了《香港英新租界合同》。(注:王铁崖:前引书,第1册,第864-865页。)《合同》规定:租借地“北界始于大鹏湾东经线114度30分潮涨能到处,由陆地沿岸至所立木桩,接近沙头角(即土名“桐芜墟”)之西”;“沿深圳河北岸下至深圳河界线之南,河地均归英界”;“大鹏、深圳两湾之水,亦归租界之内”。
按照国际惯例,通航界河上应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骆克在勘界中不仅违约扩占了中国领土,将中国大鹏、深圳两湾的广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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