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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乾隆朝大教案

时间:2007-3-10 10:47:13  来源:不详
等曾受番银者,其原籍产,并应查抄入官。”[23] 

对于延请和护送传教士的教民,乾隆认为这些人“如果安分习教,尚在可原,何得招西洋人往来内地,私传经教?”[24]  因此,他谕令:“所有接引传教之人,亦应发往伊犁,给厄鲁特为奴,以示惩儆。”[25]  因此,大批教民遭到与中国神父一样的厄运。 

对于因祖父相传,持戒奉教,与洋人无关的普通教民,乾隆认为自应严密访拿,照例查办。但是,这些人俱世相传习,与接请洋人,引人入教者不同,不必押送来京。“自当勒令悛改,即将呈出经等项销毁,照例办理,毋庸深究。”[26]  上谕虽有此言,但各地的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许多普通教民也受到严惩。例如陕甘总督福康安奏言:刘志唐等六犯“虽讯无与西洋人认识往来,亦未收到番钱,但既有教名,即受其名号,自应从重办理。请将该犯等均发往伊犁,给厄鲁特为奴。”[27] 

对于失察官员,清政府的惩治也很严厉。首当其冲的便是广东官员。乾隆认为此案皆由西洋人赴广贸易,与内地民人勾结,以潜往各省。广东官员何以竟如聋聩,毫无觉察?因此他宣布,广东官员自有应得处分。并强调:“倘嗣后仍有西洋人潜出滋事者,一经发觉,惟该督抚是问,即当重治其罪,不能复邀宽典也。”[28]  据英文数据记载,广东省内从广州到南津县,各地的官员都受到降级处分,共罚银70万两。[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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