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等。其租税与“官田”租税基本相同。
郑氏的军屯之田称为“营盘田”。各镇之兵,以其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同时,他们对这种土地既拥有继承权,也具有租佃权。江日升在《台湾外记》内载:郑氏军屯田,“按镇分地,按地开荒。”“其火兵则无贴田,如正丁出伍,贴田补入可也。”“照三年开垦,然后定其上、中、下则,以立赋税。但此三年内,收成者借十分之三,以供正用。”[38]“火兵”指随军亲属。郑氏的“营盘田”只有正丁才可授田,但在正丁出伍的情况之下,随军亲属可以继承,其租税收入则是三年起科。
经过郑氏政权的官兵与农民不断努力,上述三种不同称谓的土地,在开垦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文武官田”为例,蒋毓英在《台湾府志》中指出:其时,“文武官田园”已达到20271.8甲,近23万亩,其中,清初称诸罗县的新港溪以北地区,“文武官田园”共计8356.3甲,而由荷兰占领时期垦成的“官佃田园”只有787.4甲。清初称凤山县的二层行溪以南地区,“文武官田园”共有7315.7甲,而由荷兰占领时期垦成的“官佃田园”只有1892.5甲。而清初称台湾县的地区,即以上二溪之间地区,荷兰占领时期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开发,但“文武官田园”仍有4599.7甲之多。[39]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