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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案 与近代中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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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8: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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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章谨慎统筹全局,制定一个善全之策。李鸿章经过认真考虑,于10月9日上奏“琉案宜缓务充折”,提出了几点看法:第一,1871年签定的《中日通商条约》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往昔与欧洲诸国签约是由于“兵战之败,逼不得已”。“利益均沾”条文导致“中国吃亏之巨”,“一国所得,诸国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为助。形成协而谋我之一集团。此弊我政府早已鉴及,故于秘、巴等国之约,已予修正,设使外约动辄牵我内治,我国将亏损虚弱,永无自强之日矣”。故此次“日人立约早欲沾享此利,经与严切辩正,而予以明文限制”。对于内地通商,李鸿章认为,西洋人稍顾体面,内地通商,为弊尚多。日人与我文种多同,且为人贪利无耻,蜂拥而来,与我国民争利,甚或如有是代倭寇之与内奸串连以为害。纷以包揽商税、作奸犯科、勾串不肖之徒,造成社会因扰,其患将无穷”[②⑧]。第二,李鸿章在征求琉方意见后,首先意识到分岛方案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宫古、八重山地瘠产微,往日由住地土民自主,已有食用不足之感,再以该地为建国基地,非但与土民争利,且建国及王室需费完全落空;况且,球王及其世子日本人又不肯释还,如宫古、八重山小岛另立王子,不止王家不愿,阖国臣民,亦断断不服。李鸿章清楚地看到,“今得南岛以封球,而球不愿,势不能不派员管理。既蹈义始利终之嫌,不免为日人分谤。且以有用之兵饷,守此瓯脱不毛之土,劳费正自无穷,且道里辽远,音问隔绝,实觉孤危可虑。若惮其劳费而弃之不守,适堕日人狡谋,且恐西人踞之经营垦辟,扼我太平洋咽喉,亦非中国之利。”[②⑨]因此,李鸿章认为,分岛问题,琉王臣民,非但无以付出片许助力,且严峻反拒。跨海鞭长,“治”、“弃”后患均备为堪虑。况且日本还能借此深入中国内地经商,取得与西方列强相同的权益,李鸿章认为此法不可取。第三,李鸿章赞同陈宝琛论日俄关系的意见。他也不相信联日可以增强抗俄的效果,他判断日本助俄之说多出于当时的香港日报宣传及日人的恫吓,日本所能助俄的,不过以长崎借俄屯兵船,购给米煤而已,中俄问题才是急需解决的关键,“俄事之能了与否,实关全局。俄事了,则日本与各国皆戢其戒心;俄事未了,则日本与各国将萌其诡计”,即使“多让于倭而倭不能助我以拒俄”[③⑩]。李鸿章也反对向日本让步。但是此时球案专条与改约各款的案稿已定,日使专候签约,李鸿章建议清廷声明此约须“由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互换”,“用支展之法,专听俄事消息”,三月限满俄议未成,则“或与商展限,或再交廷议”,以此拖延;若俄事于三月内即可议结。拟请旨明示其不能批约之由,宣示该使[③①]。
李鸿章之意见得到清廷许多重臣的赞许。江苏巡抚吴元炳复奏道:“俄足制倭、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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