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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后期乡绅的社会救济

时间:2007-3-10 10:50:20  来源:不详
为善于一乡”[59],即对乡里的稳定和发展尽到自己的责任。所以他说,其“近举平粜周恤乡里”,并非为“积阴德”,而只是“如其分,尽其力所能而已”[60]。他还认为地方事务“全赖官长吾辈”[61],然“小民难与图治,宜吾党先为唱导”[62]。主张绅官要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他在《丰豫庄本书·移床问答二十五条》中指出:“今吾吴风俗之坏,常有聚众斗殴、放火抢劫等事,非民禁不可,非地方绅士随时觉察闻于州县不可,非州县请于督抚严禁不可,……吏胥地保知绅士有呈诉,不敢弊州县,而有所危惧,则民禁之力。”这里所谓的“民禁”,实际上就是“绅禁”。这表明,曾沂对乡绅对地方社会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有着充分的自觉。他显然不可能坐视当时吴中“民生日匮”、“风俗大坏”等问题而置之不顾。这样,在时代与自身观念的双重支配下,曾沂最终选择社会救济这一法门,也就再自然不过。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乡绅往往对维护地方社会秩序有一种责无旁贷的使命感,这也正是他们力于社会救济事业最为直接而表的目的,即通过社会救济这一途径来加强自身对地方社会的控能力,维护地方治安和巩固传统的统治秩序。这固然是出于维护地方社会利益的考虑,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这事实上也是乡绅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提高自身社会*地位所取的相当高明而有效的手段。应该指出:通过一定的组织(比如义庄)来加强社会控,并非一定要利用强或暴力的手段。事实上,在尊奉以礼治国的传统社会中,赤裸裸的暴力或强往往会被视为为富不仁而遭人唾弃,真正正统的士绅常常是用行善举之类行为来提高自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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