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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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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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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较高程度的间接反映。四、对公会各职司的责任范围和任期,会员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公会的民主程序更形完善。如总董1人总揽会务,代表该会并议决事件之执行;副董1人协助会务,于总董缺席时代行其职;董事13人,有互选总、副董和被选举权。上述三者都有在董事会议上的提案权和决议权,任期二年,连选只能连任一次;另设会计司(2人)、庶务司(2人)、文牍司(2人)、调查司(4人)、交际司(3人),皆由董事分任各职,分别管理公会的财务、器物与各项工程、文书活动、商情调查、对外交际等(注:参见藏档:《震巽木业公会职员姓名录》,档号S145-1-7-072。)。会员必须为同业之经理或总协理,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被选举人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开全体大会时有提案及议决权;会员应尽维持公会、营业上互相切磋和纠正、相互报告指导关于商业的重要事情、互相协助提倡同业公益事项等义务。另外,所有会员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五、为维护公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同业之间的团结,章程特列“出会”一章,规定除自愿出会者须声明理由并不退还会费外,凡违犯国法者、不守会章及破坏行规者、侵害同类者、所代表同业倒闭破产者、违反商会法第二章第七条者,经会员2/3以上多数议决,强令其退会,并概不退还会费。据截止1925年底统计,因各种原因(主要为经理或商号变更)而被出会的会员即达38人之多,其中还包括公所创始人之一、曾任协理的魏清记经理魏清涛。(注:藏档:《震巽木业公会前会员一览表》,档号S145-1-7-073。)这种通过惩戒条例来强化公会内部的自律性,保护行业信誉和维持专业代表性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公会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说明该公会在组织形态方面已十分成熟,完全具备了近代专业行会的一般特性。
从震巽木业公会呈送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的《商人团体登记表》中可看出,至迟在1929年8月前,该会为适应形势要求,对组织形式又进行过新的调整,主要为改董事会制为委员制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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