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即规定,同业如有交涉两造各执其理,均可持据至公所,定期邀集董事会开会,公判是非曲直。但由于公会的判决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则调解必然无效。当然,公会裁决有效性的大小,往往与它当时自身威望的高低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小成正比,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震巽木业公会[所]还尽力谋求建立完善的同业社会救济保障机制及同业公益事业。如震巽木商公所规定,同业如有失业或流落异地者,可告公所集资回家。如病故而无亲友、乏力成敛者,可由公所给资成敛并带回梓里,以安幽魂。同业如因公过浦或遇不测之事,由该号酌给抚恤:司事每人恤洋100元,栈司为80元,小工30元。公会建立同业社会救济保障机制等的努力,对于强化同业归属感、增加团体凝聚力和向心力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二,开展商情和行业调查,扶持和指导同业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商品生产、流通渠道,努力创建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木材商品信息交流网络。木业自上海开埠后,就面临与外商经营的进口洋木业的激烈竞争。洋木商挟近代化的观念、组织、技术手段和雄厚经济实力,传递商情信息迅速准确,对市场需求反应灵敏快速,兼洋木价廉且用途广泛,不仅使国产木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日趋萎缩,且经营洋木的华商也节节败退,陷入仰人鼻息的尴尬境地(如久记木材公司经营大部分进口木材即靠向怡和洋行订购)。据统计,上海洋木进口数量,从1900年695千关两,到1930年竟达12,838千关两之巨,占了全国木材进口总额的53.14%,且其中近90%的木材进口为洋行所垄断。(注:见前引《上海对外贸易》(上),第428-430页。)故而,上海的木业华商们较早切身体会到了掌握商情信息对于商场竞争胜负的重要意义。他们认识到:“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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