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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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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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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主席委员3人,常务委员4人,执行委员15人,其余与旧章相同,(注:藏档:《商人团体登记表》,档号S145-1-81-027。)即所谓“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敝公会因时制宜,即改用委员制,修正章程。”故《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后,震巽木业公会除易名为上海特别市木材同业公会和将主委改为1人、常委改为5人并申请法院登记为法人等外,“其余各条与同业公会法并无不合,核无修改之必要”。(注:藏档:档号S145-1-81-066。)值得注意的是,1930年8月,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委员会在给该会的许可证书中,公开加入要求该会必须遵守“不得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及行为”、“接受中国国民党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会员以真正同业者及法律许可之人为限”、“有反革命行为或受剥夺公权处分者不得为会员”、“除例会外,各项会议须得当地高级党部及政府许可方可招徕”等事项,(注:藏档:档号S145-1-4-002。)说明国民党政府力图应用政权力量干预和控制同业公会的各项活动,将社会团体纳入国家一体化组织结构的行为已达相当深刻的、赤裸裸的程度。
综上所述,通过对震巽木商公所到上海特别市木材同业公会章程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上海的洋木业行会至少在组织形态方面已完成了较为全面的近代化改革,同时也是其被政权力量强制性整合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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