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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中国的新乌托邦

时间:2007-3-10 10:50:43  来源:不详
等地从这一公权领回一份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这在逻辑上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却与自然法不尽相容。起点平等原则一经设定,实际就意味着对强者的保护和对弱者的剥夺。弱者有可能是懒惰者,但也有可能是诸如体弱、智弱的天生弱者。起点平等原则在奖勤罚懒、提高效率上是有效的,也是理的。但如果因此而使弱者的生存权被剥夺,就意味着一定程度上对公正的否定。真正的弱者属于自然天成,不以其意志为转移。他们拥有的自然权利,也不应以任何理由,包括在起点平等原则下被剥夺。斯宾诺莎确认人的自然权利不容侵犯,又承认人的欲望和力量大小决定其自然权利的大小,因此弱肉强食乎自然法原则。但他在国学说中又陈明,由于人在纯自然状态下各自按欲望和力量大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会导相互敌视,因而需要建立国,以法律把竞争的规则固定下来,并约束过分的生存竞争。显然,斯宾诺莎是在纯自然状态下承认弱肉强食的理性。但人一经成其为人就不再是纯自然状态的存在者,而是人类社会的成员,社会利益的分配只能由人人认可的法则来界定。自然权利由人为原则体现本身是有矛盾的,决不可能找到一个人为原则能完美地、一劳永逸地体现出自然权利。人为原则对自然权利的体现只是一种无限敞开着的可能性,它永远指完美,或者说它通完美的是一个永无终结的过程。在历史领域,人为的起点平等原则只意味着为自由竞争设定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以保证自由竞争在有秩序的状态下进行,并不为平等的完整实现提供承诺。孙中山在*上主张起点平等,在经济上主张人人分配平均,或者说结果平等,其间的内在矛盾是无法服的。 

起点平等原则不仅不能承诺平等的完整实现,尤其是生而平等原则的实现,其本身存在的理性也大可怀疑。因为起点应在何处,何为理起点就无法真实公正地确定。人类社会是一个永远展开着的过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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