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任何一点作为起点都不成其为具有起点意义的起点,而起点不能真正成其为起点,就不具真正体现平等的功能。假定从某一时间起,规定人人在一个尺度下开始平等竞争,那就意味着对前此历史造成的不平等视而不见。例如一些人祖上处于开化地区,家族的关系网络巨大,受教育程度高,经济基础雄厚:另一些人祖上处于不开化地区,活动半径小,未受良好教育,经济基础薄弱。历经数代以后,这两部份人在同一起点、同一原则下自由竞争就不可能公正。因为这两类人在起点之前的条件有重大差距,而这一差距不是人力所致,更不是当事人有为而致,因而不应由当事人负责。如果用起点平等把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和此竞争必然导致的利益不平等加在不应对不利地位负责的弱者头上,平等就成了不平等的前提。
人为法则与自然权利之间永远不可能有真正的一致性,人类的完美平等关系也并不存在。自然权利(人人生而具有的生存权和平等权)在纯自然状态下会导致弱肉强食,致使弱者的自然权利被剥夺:在人为法则下又只能导致相对平等的现实。人为法则过分维护平等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和社会的贫乏,从长远角度剥夺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法则过份注重效率,则可能从两个方面危及平等:其一,过分注重效率意味着过分强调在平等的起点上自由竞争,直接剥夺天生弱者的生存权;其二,平等起点上的自由竞争导致的弱肉强食会产生出经济独裁者。而独裁者一旦出现,起点平等原则的平等指向就荡然无存了。二者的完美统一只能以乌托邦形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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