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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中国的新乌托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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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4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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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定措施(诸如反托拉斯法等,但不是产权公有)对起点平等之下的自由竞争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人际平等留下必要的存在余地。同时,各国不同程度实行的福利政策,以消极方式对社会平等作补充体现。尽管法律规定了人人平等,但食不裹腹者仍然不可能有人格尊严可言。因此,公共权力的正义性不仅应体现于为社会成员设定平等的起点,还应体现为对弱者天然权利的适度保护。公权在起点平等的地基之上仍然是有为的,而且仍然可能以不公正的方式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在完整意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权的正义性仍需要权利自觉者不断地争取和捍卫。人类能期求的不是平等的完美(结果的完全平等),也不是效率的极致(起点平等下的无限竞争),更不是二者的完美统一(起点与结果平等的同步完美化),而是二者的适度相容。近代中国思想家远未找到二者的相容之度,甚至尚未产生寻找此相容之度的愿望。为平等与效率的相容性寻出一种体现者仍然是中国历史的召唤。
【参考文献】
[1]洪秀全.原道醒世训[A].翦伯赞等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Z].中华书局,1980.
[2]天朝田亩制度[A].(出处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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