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黄河以南,在民国时期,“其余如黄河以北及旗境四周,地多已开垦,则汉人稠密,蒙人杂居其间者,为数寥寥”(注:《伊盟右翼四旗调查报告书》,页32。)。1949年,伊克昭盟的汉族增长到357668人,满、回等其他民则仅有143人(注:《伊克昭盟志》,页452。),蒙古族仅占全部人口的13.1%,且这一数据尚不包含南部沿长城的陕西宁夏管辖的人口,若就整个鄂尔多斯地区来说,蒙古族的人口不到10%,在该地区已成为一个少数民族。
(三)社会结构的变化
在清代,蒙古地区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各级僧俗封建主构成了社会的上层,各旗札萨克效忠清廷,在其所辖之旗内部享有很多特权。阿勒巴图(箭丁)、哈木济勒嘎(随丁)、沙比那尔(庙丁)三个阶层和少数在封建主家中世代服役的家奴及其家属构成社会的下层,他们是蒙古封建主的属民,虽然没有从法律上确认封建主对其属民的完全占有,但属民对其领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要为王公贵族服种种劳役。
在汉人移民进入鄂尔多斯地区之前,社会结构为单纯的封建牧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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