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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

时间:2007-3-10 10:51:57  来源:不详
bsp;   关于初婚财礼较再婚财礼为低的原因前面已有分析。若考虑到初婚过程中的综合消费,特别是财礼之外与婚娶有关的花费,对男方家庭来讲,初婚费用不在再婚之下。根据档案中许多家境较差的男性选择丧偶妇女作为婚配对象这一事实,很可能有娶再婚妇女花费比取初婚妇女花费低的原因(当然还有其它原因,兹不赘述)。

    实际上,即使就再婚而言,财礼也只是试图结婚者费用支出的一部分,此外准备住房或租房,家当配置等方面仍需要财力投入。不过,财礼却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能够出得起财礼,才具备请人说媒的基本要求。

    根据较普遍的认识,在清代中期,没有土地靠租佃别人土地和佣工为生的人口比例不低于40%。若再把有少量土地,但还需靠租佃土地和佣工收入作为补充的家庭考虑进去,其人口比例在50%以上。如按平均20千钱的财礼标准和5-10千钱的其它花费来要求,这些家庭出身者将遭遇婚姻的困难。然而却不能说有如此高比例男性的婚姻将会推延。通过家庭成员的协力帮助,即使在困厄之中,一些人仍能比较及时地得到婚配机会。但有不少缺乏家庭支持的人,为娶亲不得不长期积累,以致耽误了正常的婚姻时间。档案中这类事例很多。

    贵州大定府人高洪贵供,33岁(乾隆五十四年)父母死过没依靠,是高应钦把小的收留做儿子。那时有14岁。后继父故,小的出外各自谋生,在云南骆马厂做买卖,有十来年,积得几两银子。五十三年九月到大定看望继母,想要在继母家居住娶亲(议政大臣阿桂,54.7.22)。此案中,高究竟积攒多少两银子,不得而知。不过即使按他20岁开始有结婚愿望,至33岁才自认为有了结婚的经济条件。而这时,他已处于婚姻失时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经济状况较差,本身年龄又偏大者常常将婚娶对象定位在寡妇身上。这或许可从两方面解释:一是年龄轻的未婚女性不会选择他们,年龄过于悬殊;二是与寡妇结婚的费用较低。特别是财礼以外的费用较低。因为与寡妇结婚实际是一种及时婚姻,不用等待时日,礼节性的破费也会少一些。这就像在市场上卖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按照档案中的案例,丧偶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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