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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

时间:2007-3-10 10:51:57  来源:不详
礼钱2千文。媒人各得500文,娶张氏过门(浙江抚琅gān@②52.7.30)。寡妇张氏所要财礼低与无亲属主婚有一定关系。

    我们从档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妇女婚姻的较高数额财礼对男性婚姻构成了压力,另一方面一旦有寡妇再婚或有人卖妻卖媳乃至拐卖他人妻子之时,又很容易找到娶主,并且绝大多数娶主为年龄相对大的初婚男性。它说明社会上有一支数额不小的未能及时婚配的男性存在着,他们中一些人在积攒了数年乃至十数年的钱财后,基本具备了结婚的最低条件——提供对方所要财礼。然而由于其年龄较大,一般较难在未婚女性中选择配偶,所以他们将目光投向再婚妇女。正因为有这样一种强劲的需求形势,再婚妇女才会非常抢手。寡妇之家才会有奇货可居的心态。以至不少地方出现“孀居之妇,亲族人等图份财礼,争相媒合”的局面(注:乾隆《长沙府志》卷22。)。

    在传统社会,婚姻中男女结合的背后是财产的结合。这就是说经济地位决定了人们的婚姻地位和婚姻机会。总体上讲,婚姻机会是与家庭经济水平成正相关的。在传统社会的婚姻市场上,男性既是起决定作用的一方,只要具有经济实力,他将有较多的选择配偶的余地;但同时他又是非常被动的,若没有足够的财力,他将失去婚姻的资格。虽然在中国传统社会,女性婚姻也需要基本的奁费,在一些地方奁费甚至很高。不过较之男性所应付出的聘金(财礼)、媒钱以及房屋家当置备这些硬性约束,奁费是一种软性约束,其数额高低完全由民俗和娘家经济水平所决定。并且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它不会对女性婚姻构成障碍。笔者在另一项依据档案资料对18世纪中后期中国初婚年龄的研究中发现,该时期女性在20岁之前完成婚姻者占80%,并且至22岁,90%已完成婚姻。男性的相应比例分别为50%和70%。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调查中的女性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而男性中有不少出身社会中下层者在30岁以上尚未婚配。马尔萨斯认为人口增长与生活资料的增长的协调关系一旦被打破,将会出现两种抑制,积极抑制与消极抑制。他将欧洲黑死病以后出现的晚婚晚育状况视为消极抑制,并且认为后者只发生在欧洲,特别是西欧。我们认为,中国婚姻中的论财行为对出身社会中下层者婚姻的限制(婚姻失时,难于在较年轻女性中找到婚配对象甚至终身没有婚配机会)实际也是消极抑制在中国社会的表现形式。与西欧不同的是,清代中后期的消极抑制主要表现在出身贫穷和比较贫穷的佃农、佣工及其子弟身上,而在富裕家庭男性和绝大多数女性成员身上则较少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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