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再婚就是如此运作的。
山西襄陵县人李昌君于供词中讲:44岁,父母俱故,并没子侄。一向在陕西佣工,赚下30两银,上年(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小的在陕西兴平县遇见熟识的许三,说起要娶亲的话,许说他村有个李家寡妇要嫁人,婆家娘家都没人了,是自己主婚。小的托许三说合,讲了25两财礼银。同许三把银子交与王氏替前夫还了债务,娶来为妻,一同回家。赁了堂叔李添好房屋居住(山西抚三宝,50年)。
安徽颖上县人王佑供:务农度日,前因家穷,无力娶妻,如今积得几两银子想要娶亲。乾隆四十六年正月初陈幅先来说,滕氏夫故改嫁,财礼不多,替小的做媒,叫小的迎娶。小的应允。出财礼钱25千文,媒礼钱3.5千文(安徽抚谭尚忠47.6.9)。
这两例的财礼不算很高,却也都在20千以上。对他们来讲,可谓要倾数年积累。
有些人则被挤出婚姻队伍。我们在档案中经常见到30岁左右的佣工、佃农以及小商贩、手工业者仍是孑然一身。这显然不是有意识的晚婚行为,而是经济条件的限制使他们得不到婚配机会。当然其中一些人也在设法寻求时机,然而由于缺乏经济背景,他们常常是婚姻市场的失败者。
安徽宿州王廷傅供:33岁,母故父在,无兄弟妻子。平日锻磨生理。与田文吉素熟。田的妻侄堂妹张氏夫故,要改嫁。小的见过张氏,心想娶她。托田说媒,他已应允,后田回说,张家嫌你没家业,不肯与你做亲。小的也就罢了(议政大臣英廉46.10.19)。或许王廷傅觉得他已能承担起财礼负担,所以敢托人向寡妇求婚。而寡妇或寡妇之家主婚者要求的标准更高,以致王被排除在外。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清代中期出身贫穷者在婚姻市场所处地位是很不利的。
浙江天台县裘元德,29岁,父母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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